新年第一天,4893名服刑人員被赦免
緬媒報道,緬甸國管委發布特赦宣布,在緬歷新年第一天——4月17日,于全國各地監獄中對4893名在押人員給予特赦釋放。
據稱,此次特赦是為了讓在押人員們能參與國家建設,但也警告稱,若再次犯罪,將連同先前尚未執行完的刑期一并執行。目前尚不清楚此次特赦中包括了多少政治犯。
13名外籍人士獲特赦
緬媒報道,今日(4月17日)新年首日,國家管理委員會宣布對在國內服刑的13名外籍囚犯實行特赦。
國家管理委員會主席出于慶祝新年的傳統習俗、維護國家間友好關系以及彰顯人道主義關懷的考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款,對在各監獄服刑的13名外籍囚犯實行減刑特赦并予以驅逐出境。
特赦令規定,若獲釋人員再次觸犯法律,除新罪刑罰外須繼續執行原判剩余刑期。
正在服刑的部分囚犯將獲得六分之一減刑
緬媒報道,緬甸國家管理委員會主席為慶祝緬甸新年佳節,并出于促進民眾心靈安寧和社會關懷的考慮,同時為了讓民眾理解國家的善意,特此宣布:
在2025年4月17日之前,因謀殺、強奸、爆炸物相關罪行、與非法組織聯系相關罪行、1878年《武器法》第19(f)條罪行、1949年《武器(緊急處罰)臨時法》罪行、1951年《武器(臨時修正)法》罪行、1924年《撣邦武器令》罪行、2023年《武器法》罪行、《毒品與精神藥物法》罪行、《自然災害管理法》罪行、《反恐怖主義法》罪行以及《反腐敗法》罪行以外的其他現行法律所定罪行而被判刑,并在監獄/拘留所/營地服刑的囚犯,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款,獲得剩余刑期六分之一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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