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五年浙江省煙酒公賣局暫訂施行細則
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市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市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資料,查到法規:一九一五年浙江省煙酒公賣局暫訂施行細則,民國四年(1915年)八月十三日詳奉財政部批準暫行試辦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如圖。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
財政部頒發各省煙酒公賣局暫行章程第二十一條及公賣棧暫行章程第二十一條、稽查章程第二十三條,并參酌本省情形合定之。
第二條 煙酒公賣分局應管區域設置員額如左:
第一區公賣分局置委員一人管理舊杭屬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二區公賣分局置委員一人管理舊嘉屬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三區公賣分局置委員一人管理舊湖屬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四區公賣分局置委員一人管理舊寧屬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五區公賣分局置委員一人管理舊紹局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六威公賣分局署監察員一人管理舊臺屬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七區公賣分局置監察員一人管理舊金衢嚴屬煙酒公賣兼征稅捐事務;
第八區公賣分局置監察員一人管理舊溫屬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九區公資分局置監察員一人管理舊處屬煙酒公賣兼征捐稅事務。
第三條 各分局應遣部飭核定設一等司事一人、二等司事三人、監察所設一等司事一人、二等司事二人,并查照公賣局章程第六條、第一、第二兩項酌用巡丁詳報查核,惟不得逾額定人數。
第四條 各分局應遵照部頒程式之各項單照簿冊分別填用。
第五條 各分局應遵公賣局章程第十條、第十六條將原有煙酒捐稅由局代征隨同所收公賣費,分別發解省局聽候照章存撥。
前項解款期間酌量距離遠近由省局另飭證照。
第六條 煙酒公賣費額由省局遵照全國煙酒公賣暫行簡章第十條體察本省產銷情形時
公布施行。
第七條 各分局組織分棧,遵照公賣棧章程第二條,各就本區招商組織煙酒公賣分棧一所,煙酒品種不能聯合熟悉時得,各設分棧一所,如產銷茂盛之區域分別種類或同一種類察酌有必須公賣分棧者,得酌量分設之。
第八條 分棧、支棧之組織應于該分局成立后一月之內,完全成立,其產銷繁盛及交通不便之區延長一月。
第九條 凡愿充公賣分棧之經理人,除照公賣棧章程第五條辦理外,應將西區域內煙酒產類和數量、價值預計聲明,并取具殷寔商人保證稟,由該管分局詳請省局核準給予執照,承充。
第十條 公賣分棧經核準承充后,應按照估計每年約收公賣費之數,預繳二成押款,為最低額。
第十一條 凡有多數商人同時在一區城內願承充公賣分棧之經理人,所有押款數目應依:
章程第五條第二項范圍以投票法行之最高額者為合格。
第十二條 凡支棧組織參照分棧各條辦理,一律繳納押款。
第十三條 前項押款純以現金收入為主,由省局增明收據,給執劃洋期票一概不收。
第十四條 分棧及支棧受省局及分局之指揮監督,執行其職務如左:
一 稽查本區域內各煙酒商店之單票、簿據,煙酒數量、種類及關于營業之狀態,產銷之多寡,市價之漲跌,隨時報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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