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走在路上,偶然發現地上躺著一部手機;逛超市時,看到收銀臺旁有他人落下的物品。是“拾金不昧”還是據為己有?讓我們一起來看今日的“拍案說法”。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吳某在某游戲廳不慎遺失了一塊“電話手表”。通過監控錄像和定位功能,吳某的母親黎某發現手表被王某拾得。黎某多次聯系王某要求歸還,但王某聲稱“已轉送他人,無法返還”。經公安機關協調無果后,黎某代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相關損失。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黎某提供的通話錄音、監控證據、報警記錄和電話手表購買憑證,結合王某在庭審中的陳述,能夠確認吳某丟失的手表與王某拾得的為同一只。王某未將拾得物上交公安機關或聯系失主,違反了《民法典》的明文規定。拒絕歸還的行為,實質侵害了吳某的財產權,未盡保管責任導致財物滅失,具有重大過錯,需擔責。因此吳某請求賠償案涉手表價款,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最終,依法判決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798元。
法官說法
一
撿到他人財物可以據為己有嗎?
對于遺失物,除非失主自愿放棄,或者有相關依據可以認定為無主物,否則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二
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后果?
拒不返還遺失物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失主所有權的侵害,應向失主返還或者等價賠償。若該財物價值達到一定數額,拒不返還還可能構成侵占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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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財物,請及時聯系失主或警方,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提交的,也應盡到謹慎保管義務,切勿隨意使用、丟棄、轉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 稿|黃思靜
編 輯|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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