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平潭法院君山法庭法官的主持和督促下,一起合伙糾紛的被告張某自愿將其名下的一臺挖掘機交付給原告李某,用于抵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這場原本可能要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糾紛,在“判后督促履行”環節便得到圓滿化解,有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也節約了司法資源。
原來,李某與張某因合伙產生糾紛,訴到平潭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張某需向李某支付3.5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但在判決生效后,張某未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為了避免“一判了之”,推動生效裁判文書自動履行,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勝訴權益,君山法庭積極落實“判后督促履行”工作機制,法官及時聯系了雙方當事人,主動約談被告張某。
“如果一直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可能會被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甚至罰款拘留等等……”在法庭組織的專項督促履行談話中,法官耐心釋法明理,詳細闡明生效判決的法律效力、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對個人征信、社會聲譽的負面影響。同時,法官也深入了解了張某未能履行的實際困難和財產狀況。
“法官,我確實是沒有錢還,就只剩一臺沒有用的挖掘機了。”張某一臉無奈地向法官們傾訴。而承辦法官則敏銳地抓住這一契機,從化解矛盾、避免執行對抗、降低雙方成本的角度出發,積極引導雙方考慮“以物抵債”的履行方案的可行性。
經過法官的多次溝通和細致工作,原、被告雙方均表達了和解意愿。今年6月初,法官組織雙方就挖掘機的價值協商作價、權屬轉移、交付細節等關鍵問題進行多輪面對面協商。最終,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于6月10日上午自愿達成一致:張某同意將該挖掘機作價3.3萬元,用于抵償判決確定債務;李某同意接受該挖掘機,并自愿放棄剩余部分款項。雙方當場簽署了和解協議。
為確保協議即時履行,避免再生枝節,6月10日下午,法官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交付。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張某當場將挖掘機的鑰匙交付給李某,并協助辦理了必要的交接手續。至此,該起糾紛在“判后督促履行”階段便徹底解決,無需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人民群眾到法院起訴,不僅僅是期望獲得“紙面權益”上的勝訴,更是希望得到實實在在的“真金白銀”。平潭法院深入推進“法庭+執行”工作機制,將審判與執行有機銜接、深度融合,充分發揮法庭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熟悉鄉情優勢,把執行理念前移,強化判后督促履行,及時就地將當事人的“紙上權利”變成“真金白銀”。
供稿:卓維佳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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