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26 日下午 2 點 47 分,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頒布了有關《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修訂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此內容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設定為 2025 年 4 月 30 日。該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在施行后歸屬于地方性法規,依照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處罰以及地方性法規。
其中引發最大爭議的部分在于禁摩相關內容,第四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懸掛試車號牌的車輛、摩托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為何會存在爭議?眾多摩友的一句常見話語便是,法律未曾禁止摩托車,地方禁止摩托車便違背了上位法,屬于無效行為。的確,違背上位法確實是無效之舉。
然而仔細審視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 39 條,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這一條款所提及的機動車,指的是運用內燃機驅動的車輛,并且未對機動車的類型加以限制,摩托車自然屬于機動車。
所以說,法律賦予了車輛通行的權力,同時法律賦予了地方限制和禁止機動車通行的權力,這層意思很好理解吧。
很多人會聲稱違背了上位法,那僅需詢問一句,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 39 條是否賦予了地方限制和禁止交通工具通行的權力?僅需考慮是或者不是即可。顯然,賦予了地方交通管理部門這一權力。
再回歸此處,留意來看,這里所表述的“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這幾個字眼頗具技術含量,不得進入究竟是指禁止通行還是限制通行?那么你說這到底是禁摩還是限摩?
道交法第39條的司法解釋:“限制通行”,是指根據不同的情況,規定不同的車輛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種車輛和行人都不允許通行。而這個意見征求稿只是針對部分車型進行限制,所以按照司法解釋,應當符合限制通行的規定。
司法解釋中規定:限制和禁止措施皆為臨時性的,道交法未明確表明是臨時性措施,當法律與司法解釋存在不一致時,以法律為準,法律的制定機構是全國人大,司法解釋的機構是最高法,這顯然是全國人大的權威性高于最高法,所以即便不是臨時性措施,雖然不符合司法解釋,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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