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三男子,絕對是守法標兵——但可能守錯了方向!喝完酒知道不能開車,哥仨一合計,干脆推車回家! 硬生生在機動車道上推了小500米!
雷女士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看到三男子推車前行。心中不禁對他們產生了敬佩之情,在她看來,這三位男子有著非常強烈的“拒絕酒駕的守法意識”,才會選擇用這種方式移動車輛。
于是,她將這一幕記錄下來,并發布到了網絡上,希望能通過這一“正能量”的畫面,向大家傳遞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
沒想到,這段視頻引起了不小的關注,連交警支隊的民警也看到了。
民警們調取了沿途的監控視頻,監控顯示,這三位男子推著那輛小型汽車,從鄧城大道輔路右轉進入樊魏路,接著經過桃園路路口,最終在樊魏路的一家汽修店前停了下來。整個推行過程持續了一段時間,全程接近500米。
從監控畫面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一名男子站在駕駛位外側,雙手緊緊地扶著方向盤,以保持車輛前進的方向;另外兩名男子則在車后,用盡全力推動著車輛。在整個推車過程中,沒有任何人坐在駕駛位上操控車輛。
但交警卻認為:不酒駕值得表揚,但在機動車道推車,違法了!
消息一出,網友們議論紛紛:
“哈???不酒駕也罰?推車犯哪條王法了?教育下算了!”
“三個人推車多危險!下坡失控咋辦?叫個代駕很難嗎?”
“較真是吧?那廣場舞大媽占馬路跳舞算不算‘非交通活動’?管不管?”
法律層面分析:推車行為的雙重法律定性
一、不構成酒駕的合法性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及《刑法》第133條確立的酒駕行為須同時滿足三重要件:
1. 主體要件:行為人處于飲酒狀態(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
2. 行為要件:實施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 空間要件:行為發生在道路上。
本案雖存在飲酒事實,但執法機關未進行現場酒精檢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駕犯罪審判會議紀要》第3條明確:"駕駛行為始于發動機點火,止于熄火。人力推動車輛不屬于駕駛。" 三人在推車過程中全程未點火,也無人接觸操控裝置,不符合駕駛的技術標準與法律定義。因此,三人的行為并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二、構成違法的核心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機動車道是給正常行駛的車輛用的,不是給人力推車當跑道的!推車相當于非交通活動。推車行為危害不小,事故風險倍增,三人本就喝酒,反應速度較正常駕駛員慢,夜間能見度下,若發生碰撞,推車者可能被認定承擔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
那么,網友們說的,廣場舞大媽占道咋不管?如果廣場舞占機動車道,肯定也是違法的!法律會一視同仁!
酒后想挪車咋辦?可以叫代駕! 花小錢保安全、保錢包。如果實在著急,絕對不能上機動車道! 可以在人行道、小區內部路短距離推。同時開雙閃! 讓其他車能夠及時躲避,也降低自己的車被撞上的風險!
交警的處罰不是故意刁難,今天允許500米推車,明天就有人敢推3公里!事故概率暴增!避免酒駕值得夸,但別從一個險坑跳進另一個險坑!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這事兒您站交警還是站醉漢?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碓矗合尻柟玻?/p>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