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報道,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席某某強奸案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訴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婚介機構介紹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系,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審理查明:
一審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10萬元彩禮款及兩枚戒指退至婚介機構,婚介機構通知男方領取,男方拒不領取,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關于返還婚約財物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法院為做到案結事了,通知保管方將彩禮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領取。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訂婚關系”是否影響強奸罪認定?
有人可能會疑惑:都訂婚了,發生關系還算強奸嗎?
法律上從不存在"半婚姻"狀態——領結婚證才是法律承認的夫妻關系,訂婚只是民間習俗,就像你去超市買東西,放進購物車不等于已經付錢,訂婚只是戀愛關系的進階,絕不是性同意的默認書。再者,不僅是訂婚,哪怕是結婚了,也不代表女性具有性同意。
此外,性同意是即時且可撤銷的。現實中,很多性侵案件發生在熟人之間,加害人常以“我們是情侶”“馬上要結婚了”作為借口,但法律不會因此網開一面。身體自主權是絕對的,不會因為存在親密關系就打折扣,就算前一秒女方同意,后一秒女方反悔,強行繼續一樣構成強奸。
二、女方退彩禮,男方卻拒收?
本案里還有個耐人尋味的細節,女方退還了10萬彩禮和戒指,但男方堅持不收,看似是經濟糾紛,實則是權力較量的延續——男方試圖通過拒絕接收彩禮,在道德層面營造"女方貪圖錢財"的假象,進而影響強奸案的輿論走向。這種操作手法在婚戀糾紛中并不少見,本質上是對女性進行二次傷害。
法院的處理方式值得點贊,既然錢已經退到中介機構,男方故意不收,那就直接讓中介把錢送到法院。這種“你不收我幫你收”的做法,既保護了女方的財產權益,也堵住了“不退彩禮”的道德指控。
且,其實《民法典》早有規定,退還彩禮不以對方接收為前提,只要完成退還動作,法律義務就算履行完畢,法律可不吃“死纏爛打”這一套。
三、為什么“被強奸”維權這么難?
本案能引發熱議,恰恰說明類似遭遇的普遍性,很多女性在親密關系中遭遇性暴力時,往往面臨三重困境:
證據困局:床上發生的事通常沒有第三人在場,女方身上的傷痕可能被解釋為“情趣行為”,微信聊天記錄可能被曲解為“打情罵俏”。就像本案中,如果沒有及時報警驗傷,沒有保留反抗證據,定罪難度會大大增加。
道德綁架:“都要結婚了還告強奸”“收了彩禮又反悔”類似這種輿論壓力常常讓受害者不敢發聲。現實中,不少性侵案最終變成“彩禮退還談判”,施暴者用經濟補償換取撤訴,本質上是對犯罪的縱容。
制度性障礙:去派出所報案要做筆錄、去醫院驗傷要反復回憶細節、上法庭要面對對方律師的詰問等,這些流程無疑都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甚至有些地方還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維,把婚內強奸當成“夫妻矛盾”調解。
在不少偏遠地方,訂婚被視為“預備洞房”,女方收下彩禮就被默認為“男方的人”,這種物化女性的思維,才是滋生犯罪的土壤。真正的進步,不在于判多少個三年有期徒刑,而在于讓每個人明白,親密關系里從不存在"理所應當"。無論是牽手、接吻還是發生關系,都需要對方清晰明確的同意,就像網友說的:彩禮買不來妻子的身體,婚書換不到丈夫的特權。
當法律為女性撐腰,當社會不再用“都要結婚了”來和稀泥,我們離真正的平等才會更近一步。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不是終點,而應該成為改變的開始——讓所有女性知道,你的身體,永遠由你自己做主。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