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養殖場也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但征收養殖場不同于征收住宅這樣的房屋,由于養殖場有營利性質,所以在遇上征收時,其補償也是與征收住宅有很大的不一樣。那么養殖場被拆遷之后,被征收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絕大多數的養殖場都建在集體土地上,所以,如果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的,一般征收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所以,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養殖場被征收之后,征收方需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補償費用。另外,還有設施設備費等,這也是不能少的。
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來看,一般是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而且,每個地方跟每個地方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也都不一樣,具體是多少,建議大家可以查看一下當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另外,對于地上附著物,因養殖場少不了要大量的用水,用電,所以一般養殖場內會附帶有水井、電纜以及其他的設施設備等包括風機、通風管道、溫濕度控制器、熱風爐、破碎機、混合機、顆粒機等等。一般情況下,這些設施設備也需要納入在拆遷補償的范圍內,但是對于這些設施設備如何補償,則需要由雙方協商而定,對于協商不成的,則可以通過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于停產停業損失費,同樣也是沒有統一的標準,且同樣也是每個地方跟每個地方都不一樣的,仍然需要結合養殖場的實際情況及當地發布的相關政策規定文件來確定。比如《懷寧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十八條中規定,被拆遷的單位及企業生產、經營、辦公等非住宅房屋,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兩年前取得營(執)業證照等證件的,按照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和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等認定結果,由所在鄉鎮政府組織選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格,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同時,按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利用住宅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按住宅認定和補償。其中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兩年前取得法定營(執)業證照,并連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其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100元給予一次性停業損失補償。
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住改商還是本就是經營性質的房屋,只要是合法的,那么,此地方就會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費。
其次是搬遷費、養殖場本身的價值。搬遷費不光出現在養殖場拆遷中,住宅拆遷中也有搬遷費。一般情況下,搬遷費是相關部門一次性支付的,具體是多少,可以進行協商,也可以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于養殖場廠房的費用,一般則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并沒有統一的標準。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對養殖場廠房本身的價值進行評估時,需要由具備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人員實地對養殖場廠房進行評估,不能僅憑幾張圖片,或是聽別人說就確定該養殖場廠房本身的價值,這對被征收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實踐中,倘若評估機構人員不具備評估養殖場的能力,或是評估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甚至是沒有,又或者是,評估機構人員沒有實地調查等,便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評估報告,建議被征收人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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