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分為5大部分,覆蓋拓展案源信息、提高失信成本、強化處置力度、正向激勵引導等具體內容,重點梳理如下:
強化審計作用,打擊商業賄賂、違規競標
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增加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依據,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
強化與法院、稅務、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的貫通協作,建立穩定的信息交換機制,及時獲取相關案源信息,提升評價工作的時效性。
根據附件《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5 版)》,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均列入失信事項,具體如下:
收緊失信標準,國采圍標串標頂格評定
將失信評價中“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檔,簡化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
對于商業賄賂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2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50萬—200萬調整為50萬—100萬。
對于涉稅違法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萬元以上調整為25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萬—1000萬調整為50萬—250萬,“失信”由原先的10萬—100萬調整為5萬—50萬。
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及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按最高失信等級頂格評定。
行賄1萬以上即評定“失信”
附件中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裁量基準(2025版)》針對“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進行明確劃分。
其中,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給予回扣等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同一案件中累計行賄金額1萬元以上即評定為“失信”,50萬-100萬為“嚴重失信”,100萬以上為“特別嚴重失信”。
此外,藥品醫用耗材大幅漲價,幅度超過物價總水平累計增速100%以上或漲幅明顯超過行業平均水平將評定“失信”。
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或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既遂的評定為“嚴重失信”。
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中實施圍標的,以及價格異常監測中被賦予紅燈10次及以上的將被直接評定為“特別嚴重失信”。
對“特別嚴重失信”企業,中止投標、掛網資格
采取梯次式處置措施,按失信等級不同,對配送企業分別暫停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3年、5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
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
涉案產品申請調整信用評價或重新申報掛網時,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價格虛高空間,對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進一步追加10%。對于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在涉案產品確定合理價格空間后,需同步按差比價規則進行調整。
評價處置穿透至個人,涉及商業賄賂需說明回扣詳情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引導企業在預評價告知時主動糾正失信違約行為,及時采取降價剔除虛高空間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贈作為糾正方式。加強失信責任穿透,評價處置應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
根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5版)》,醫藥企業及其員工、委托代理企業,因醫藥商業賄賂、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等,被依法追責或導致行賄對象被依法追責向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提供具體信息。
以醫藥商業賄賂為例,報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產品和金額、案由和判決結果、當事企業和人員等。涉及商業賄賂的,應詳細說明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回扣”情況,包括給予回扣的對象、金額、方式、資金來源,單件藥品或醫用耗材“回扣”占零售價格的比例等。
企業主動糾正可免予失信評價
對于有效指證生產企業及涉案產品的配送企業和及時糾正失信行為的生產企業,在信用評價后視情節減免處置措施。及時提醒企業主動約束自身行為,規避失信風險。
根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5版)》,醫藥企業在預評價通知時立即采取措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消除不良影響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可不予正式評價。采取措施但未達到效果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如期更新信用評價結果、采取處置措施。
定期通報失信采購醫院,半年內完成評價處置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依據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比照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準嚴格開展評價處置并標識評價結果,警示采購風險。
定期將失信產品采購金額靠前的公立醫療機構名單函告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在后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
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接到案源信息6個月內完成評價處置,評價結果自完成評價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在正式評價處置前20個工作日,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書面預通知相關醫藥企業,告知信用評價的結果和依據,便于企業核對更正信息、提出申辯意見、采取糾正措施。
國家醫保局表示,本次制度的修訂是為了更好地破除商業賄賂、帶金銷售等不正當交易行為,敦促醫藥企業誠信參與市場經營,優化資源配置,對凈化行業生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是為了更加嚴格約束不誠信經營的企業,從嚴從緊處置,提高醫藥企業的失信成本,引導醫藥企業改進質量、提高療效,合規銷售、更多通過集采、國談等方式進入市場,減少對“高定價、高返點、輕質量”的路徑依賴,光明正大地掙錢。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寓防于評,我們修訂制度的原則是寬嚴相濟,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對企業進行懲戒,我們在制度中設計了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措施,就是給企業提供了改正錯誤的機會,讓更多的醫藥企業誠信經營。同時,也讓合法合規經營的企業堅定發展信心,感受公平正義環境,共同走出通過不當經銷等手段“內卷”的發展模式,凈化醫藥集中采購市場環境。
信息來源:國家醫保局、賽柏藍器械
信息采集:衛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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