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裂與重構:從山西“訂婚強奸案”看中國法治對性別暴力的回應——兼論性同意制度的社會化困境與出路。恐怕今后的戀愛風險會陡然提升:事前、事中、事后都需得到女方持續同意且同意可撤銷!
一、案件始末:一場婚約背后的法律與倫理之爭
2023年5月1日,山西大同的席某某與被害人通過婚介機構訂婚,雙方約定18.8萬元彩禮及婚后房產加名。次日,席某某在女方明確反對婚前性行為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關系。被害人隨即報警,現場物證顯示手腕淤青、窗簾被燒毀,DNA檢測確認性行為發生。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審維持原判。婚約財產糾紛中,女方退還10萬元彩禮及戒指至婚介機構,男方拒收,法院兩審均駁回其訴求。
案件引發輿論兩極分化:一方認為“訂婚即默許性權利”,另一方則強調“性同意不可推定”。
中國婦女報連發三評,直指判決是對“彩禮捆綁權利”“性別物化”等封建觀念的法治糾偏,并呼吁社會警惕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網友熱評:刑法中強奸罪條款中,關于違背婦女意志的提法并不科學,文字定義也不準確,也違背社會常識。意志這個思維形式,是動態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因此,關于強奸罪名的前提為違背婦女意志,應該定義更科學、更準確。否則就為一些不良婦女為達到索財及其他不法利益所利用。
因此,建議全國人大立法及司法部門,應及早盡快對此條文進行更加規范化修改。如果再這樣堅持下去,對一些不法婦女的不良企圖提供了滋生的溫床。更不利于當前少子化,提前進入老齡化,不婚不育都會產生極其不良的影響。
因為,意志這概念,既可左也可右。因為是動態的東西,司法機關難以把握。法律條文,必須定義固定化。絕不應該存在著動態化表述。
因此,意志一詞必須剔除。以暴力威脅強制手段施行性行為,才可定性強奸罪。所謂的“強”奸,而事實上體現不出來“強”的動作,意志能說明什么呢?
二、法律邏輯:為何二審維持原判具備三重正當性?
1. 證據鏈閉環:科學理性壓倒主觀臆斷
法院認定強奸罪的核心在于“違背婦女意志”,而非生理損傷程度。證據包括:
客觀反抗痕跡:手腕淤青、窗簾燒毀、DNA混合樣本;
行為邏輯印證:被害人逃離時點燃窗簾、在電梯內激烈反抗;
言辭證據閉環:席某某在電話中承認“強暴”,行車記錄儀錄音顯示其擔責態度。
網友質疑“僅憑電話錄音定罪”,實則忽視證據體系的完整性。法律對“違背意志”的認定需綜合反抗行為、情境反應與加害人供述,而非機械依賴生理特征。
2. 法理基礎:性自主權高于婚約倫理
我國《刑法》第236條明確,強奸罪構成要件為“違背婦女意志+暴力/脅迫手段”。訂婚關系不構成性同意的法律豁免,這一立場與國際接軌。例如,挪威《性別平等法》要求性同意需“明確、自愿、持續”,加拿大判例強調“沉默不等于同意”。本案中,女方事前聲明拒絕婚前性行為,事中反抗、事后報警,構成完整的非自愿證據鏈。
3. 程序正義:輿論場域中的司法定力
二審法院延長審期、補充調查,委托社區矯正評估緩刑可行性,但因席某某拒不認罪且家屬拒絕配合監管,最終維持實刑。這一過程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精神,兼顧法理與情理。盡管網絡傳言渲染“騙婚索財”,法院通過詳實調查澄清事實,彰顯司法獨立對抗輿論裹挾的定力。
三、爭議焦點:動態的“意志”是否構成法律漏洞?
網友熱評指出,“違背婦女意志”的表述存在模糊性,易被濫用為“索財工具”。這一質疑折射出三個認知誤區:
1. 混淆“同意”與“交易”
法律從未將彩禮或婚約視為性對價。本案中,女方退還彩禮且未以報警要挾財物,法院明確否定“騙婚”傳言。性同意與財產糾紛需獨立處理,二者邏輯不可混同。
2. 忽視“隱性脅迫”的權力結構
反對者主張僅以“暴力威脅”定罪,實則削弱對權力壓迫的規制。例如上司利用職權脅迫下屬、導師以學術前途要挾學生,此類行為雖無肢體暴力,卻同樣剝奪女性自主權。徐政龍教授指出,法律應擴展“強制手段”至權力脅迫,否則將縱容結構性性別暴力。
3. 低估司法實踐的證據審查能力
“意志動態論”者認為司法機關難以把握主觀意愿,實則法律通過客觀證據反向推定意志。最高法指導性案例強調,反抗程度需結合個體情境判斷:激烈肢體沖突并非唯一標準,語言拒絕、事后報警、心理創傷均可佐證非自愿。
四、風險防范:男女交往中的法律紅線與文明共識
1. 建立“積極同意”原則
事前明確溝通:性行為前需獲得對方清晰、自愿的同意,避免默認或暗示;
事中尊重撤回:即使初始同意,過程中對方拒絕需立即停止;
事后保留證據:如聊天記錄、在場證人,避免糾紛時舉證困難。
2. 解構傳統婚戀的權力敘事
拒絕物化女性:彩禮不應被視為性權利或婚姻保證金,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警惕“關系特權”:戀愛、訂婚、婚姻均不賦予性強制權,任何階段均需尊重個體意愿。
3. 完善制度保障
性教育普及:學校與社區需推廣“積極同意”教育,打破“半推半就”的文化迷思;
婚戀調解機制:引入婦聯、心理咨詢師介入糾紛,避免民事矛盾升級為刑事沖突。
五、深層啟示:法治文明與性別平等的共進之路
山西“訂婚強奸案”的判決,不僅是個案的正義實現,更是中國法治對抗封建殘余的標志性事件。它揭示了三重社會轉型命題:
1. 從“身體歸屬”到“性自主權”
傳統觀念將女性身體視為家族或丈夫的財產,而現代法律將性自主權確立為基本人權。本案判決通過否定“訂婚豁免論”,宣告女性身體支配權僅屬于自身。
2. 從“輿論審判”到“證據理性”
案件審理中,法院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主動釋法,既回應公眾關切,又抵制“貞操陷阱”等污名化敘事。這種平衡體現司法透明與人文關懷的雙重進步。
3. 從“個案糾偏”到“系統改革”
最高法可通過司法解釋細化“違背意志”的認定標準,例如參考加拿大“No Means No(拒絕即停止)”原則,或英國“肯定性同意”模型。此外,需強化對權力型性脅迫的立法打擊,填補職場、校園等場景的法律漏洞。
六、在法律的鋼索上尋找共情
山西“訂婚強奸案”終審落槌,但其引發的討論遠未終結。法律不僅是懲戒工具,更是文明尺度。當社會學會用證據替代猜忌、用共情消解對立,才能真正構建尊重與平等的兩性關系。此案留給時代的最大遺產,或許正是這份穿透紛爭的法治啟蒙——在任何親密關系中,自由與尊嚴,永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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