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遇到這樣的鬧心事:在理發店、健身房等辦了卡、充了會員卻發現“辦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錢難”、“合同里藏霸王條款”?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臺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此次司法解釋重點規制不誠信行為,無論是經營者欺詐消費者,還是個別消費者濫用權利向經營者“薅羊毛”,都將受到法律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消費者投訴麥德龍門店丟卡不補
近日,消費者層女士(化名)投訴了長沙麥德龍。起因是她曾在長沙麥德龍開福商場店買了一張1000元的購物卡。最近,這張購物卡遺失了。層女士提供了支付寶的交易記錄和流水單號,但聯系麥德龍長沙門店客服后,客服告訴她:“我們是三不原則,不記名,不掛失,不補辦。”
在層女士的堅持下,麥德龍門店根據她提供的交易記錄查到了門店的提貨卡請購單。從層女士向記者提供的請購單上可以看到,請購單上有購卡人層女士真實姓名和層女士的親筆簽名。
“根據門店留存的紙質請購單,可以確定是我本人購買的購物卡,并且里面的1000元余額沒有使用過。已經證明這個錢的存在,也證明了這個錢是我的,但是門店不給解決。”層女士表示。
“既然通過購買記錄、電話號碼、姓名、簽名等信息可以確定這是我的卡,我希望可以掛失、補辦。”層女士表示。
4月22日,麥德龍客服再次給層女士發來反饋:“購物卡背面有溫馨提示:請妥善保管,丟失后果自負。”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易旭告訴記者,在現有法律層面,層女士購卡時登記了信息且有掛賣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請求經營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記名預付卡提供掛失和補辦服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在5月1日《解釋》施行后,從法律角度來說層女士有權要求麥德龍補辦購物卡。
“麥德龍購物卡的三不原則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麥德龍以三不原則拒絕為層女士補辦購物卡,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易旭表示。
收款不退、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無效
《解釋》共27條,就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卷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解釋》第一條規定: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設置“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釋明確規制這些不合理條款,讓消費者維權更有底氣。
《解釋》明確規制“霸王條款”。《解釋》第九條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此外,針對“退卡難”問題,司法解釋規定了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謝勇介紹:“比如說遷店,消費者在樓下辦了一張健身卡,隨時可以去,結果經營者把店遷到了20公里之外,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退卡退錢。比如說轉店,我就是認準張老板開的店賣的食品好,去辦卡了,結果張老板把店轉給了李老板,但是我不喜歡李老板的口味,我也可以要求退款。
再比如經營者開了一個健身店,這個健身店最多能同時接納100位客人,結果他發了500張卡,導致消費者預約不上,去了之后也沒法正常使用健身器材,非因消費者原因無法正常獲得服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依法請求退卡。”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身體健康原因可作為消費者退款理由。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謝勇說:“比如說有的消費者充值之后,由于得癌癥做了化療,不需要理發卡了,再比如說辦健身卡后,由于受傷傷殘不需要健身卡,那么可以要求退卡。我們要強調一點,就是因為身體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變化導致消費者不再需要服務了,才能退卡。”
明確商場義務,解決“轉卡難”
《解釋》還明確了責任主體和商場義務。
預付式消費中,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的套路屢見不鮮,實際經營是甲公司,辦卡時卻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時互相推諉,讓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為解決這種消費者找不到負責人、追責難問題,《解釋》明確了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規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那么商場把場地租給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場是否需要擔責呢?《解釋》明確:商場作為場地出租者,有審核租戶資質的義務。比如,商場應該檢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是否提供相關經營資質證明等。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商家跑路了,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范無資質經營者利用商場場地收款后“跑路”逃債。
預付式消費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部分商家存在過度勸誘,甚至欺詐營銷等行為。對此,《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旨在規制商家的不良行為,引導商家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經營來吸引消費者。
此外,消費者經常遇到的商家規定會員卡不得轉讓,或者收取高額轉卡手續費。如今,《解釋》明確這些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無效。為防止消費者濫用權利損害商家利益,《解釋》還規定:轉卡不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能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這一規定既規制了消費者濫用權利的行為,也保護了商家的合法權益。
瀟湘晨報記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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