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監察法》修改決定將于 2025 年 6 月 1 日正式實施,共計 24 條內容,其中核心要點體現在三大方面的重大修改。一、新增三大調查措施此次修改新增的三大調查措施:“強制到案”這一措施,其性質類似于刑事訴訟法中的拘傳。它賦予了監察機關在必要時強制違法違紀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權力,有力保障了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監察程序能夠有序推進。“責令候查”則類似取保候審。這一措施為監察工作提供了更為靈活的處理方式,在特定情形下,既能保證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顧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人性化。“管護”措施類似于拘留。它的設立進一步豐富了監察機關的調查手段,有助于應對一些復雜、緊急的調查情況,維護調查秩序和公共利益。與此同時,留置措施也迎來了重要的調整。在留置過程中,一旦發現不需要繼續留置的,監察機關應及時解除或變更為責令候查,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對法律精準適用的追求。關于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若因案件復雜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而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即便 6 個月期滿仍未調查終結,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可再延長兩個月。省級以上監察委在調查期間,遇到特定情況還可重新計算留置時間。這些細致的規定,既考慮到了案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又嚴格規范了留置措施的適用期限,確保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二、責令候查與留置的銜接責令候查與留置之間的銜接機制,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符合留置條件卻存在特殊情況的,如被調查人患病,或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養人等情況,都可采取責令候查措施。這一規定充分考慮到了被調查人的實際情況,避免了因調查措施的不合理適用給被調查人及其家庭帶來不必要的問題。另外,當留置期限已滿但案件尚未辦結,且經評估無需繼續留置的,同樣可以責令候查。同時,若符合留置條件,但出于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的考量,采取責令候查更適宜的,也可做出相應處理。這種靈活的銜接機制,使得監察機關在面對不同案件時,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調查措施,提高了辦案效率,保障了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僅如此,為了充分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被管護、被留置人員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變更管護、留置措施。監察機關必須在收到申請后的 3 日內做出決定,若不同意變更,還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這一規定為被調查人提供了一條申訴渠道,確保他們在調查過程中能夠得到公正對待。三、財產權益保護在權益保護方面,此次《監察法》修改也做出了重要規定。對于查封、扣押、凍結明顯超出涉案范圍或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利害關系人擁有申訴的權利。這一舉措有效防止了監察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對公民合法財產造成不當侵害,維護了公民的財產權益。同時,針對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損害人身或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相關人員同樣可以提出申訴。這不僅體現了法律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也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此次《監察法》的修改變化幅度較大,盡管留置期間律師不能夠會見,但是家屬還是可以咨詢解答內心疑惑,正確應對,幫助家人的案件爭取好的結果。
備受矚目的《監察法》修改決定將于 2025 年 6 月 1 日正式實施,共計 24 條內容,其中核心要點體現在三大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新增三大調查措施
此次修改新增的三大調查措施:“強制到案”這一措施,其性質類似于刑事訴訟法中的拘傳。它賦予了監察機關在必要時強制違法違紀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權力,有力保障了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監察程序能夠有序推進。“責令候查”則類似取保候審。這一措施為監察工作提供了更為靈活的處理方式,在特定情形下,既能保證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顧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人性化。“管護”措施類似于拘留。它的設立進一步豐富了監察機關的調查手段,有助于應對一些復雜、緊急的調查情況,維護調查秩序和公共利益。
與此同時,留置措施也迎來了重要的調整。在留置過程中,一旦發現不需要繼續留置的,監察機關應及時解除或變更為責令候查,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對法律精準適用的追求。
關于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若因案件復雜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而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即便 6 個月期滿仍未調查終結,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準,可再延長兩個月。省級以上監察委在調查期間,遇到特定情況還可重新計算留置時間。這些細致的規定,既考慮到了案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又嚴格規范了留置措施的適用期限,確保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二、責令候查與留置的銜接
責令候查與留置之間的銜接機制,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符合留置條件卻存在特殊情況的,如被調查人患病,或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養人等情況,都可采取責令候查措施。這一規定充分考慮到了被調查人的實際情況,避免了因調查措施的不合理適用給被調查人及其家庭帶來不必要的問題。
另外,當留置期限已滿但案件尚未辦結,且經評估無需繼續留置的,同樣可以責令候查。同時,若符合留置條件,但出于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的考量,采取責令候查更適宜的,也可做出相應處理。這種靈活的銜接機制,使得監察機關在面對不同案件時,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調查措施,提高了辦案效率,保障了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不僅如此,為了充分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被管護、被留置人員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變更管護、留置措施。監察機關必須在收到申請后的 3 日內做出決定,若不同意變更,還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這一規定為被調查人提供了一條申訴渠道,確保他們在調查過程中能夠得到公正對待。
三、財產權益保護
在權益保護方面,此次《監察法》修改也做出了重要規定。對于查封、扣押、凍結明顯超出涉案范圍或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利害關系人擁有申訴的權利。這一舉措有效防止了監察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對公民合法財產造成不當侵害,維護了公民的財產權益。
同時,針對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損害人身或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相關人員同樣可以提出申訴。這不僅體現了法律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也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此次《監察法》的修改變化幅度較大,盡管留置期間律師不能夠會見,但是家屬還是可以咨詢解答內心疑惑,正確應對,幫助家人的案件爭取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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