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
然而,在“閃婚閃離”的婚姻中,男方給付的彩禮該如何進行返還呢?對此我們《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呢?
在婚姻財產糾紛里,彩禮返還問題錯綜復雜,需依據具體情況審慎判斷。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彩禮返還需滿足三種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近日,在藤縣埌南鎮發生了一起彩禮返還的糾紛,雙方家庭矛盾不斷激化,氣氛劍拔弩張。好在藤縣司法局埌南司法所及時介入,憑借專業調解成功化解矛盾,讓雙方達成和解,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今年三月份的一天,藤縣司法局埌南司法所接到一名來自龍圩區新地鎮陶某(化名)的調解申請稱,藤縣埌南鎮陳某(化名)和她的家人存在“騙婚”,就要求解除婚約,并要求返還彩禮、醫療費、酒席開支及撫養費等共計7萬余元。
考慮陶某情緒激烈,矛盾存在激化風險,埌南司法所受理糾紛后,當即啟動跨縣聯動機制,聯合新地鎮政府組建調解專班。兩地工作人員分頭走訪當事人,了解事情的原委。
原來,2022年10月,經媒人介紹,龍圩區新地鎮陶某與藤縣埌南鎮陳某確立戀愛關系。次月,陳某搬至陶某家同居。2023年1月,陳某產下一子,陶某按習俗向陳某父母支付3萬元禮金并置辦酒席。然而,孩子滿月后,陳某以“回娘家”為由長期分居,僅逢年過節短暫探望。
有了孩子,并擺了酒席,女方卻選擇離家出走,她是否一開始就是不愿意去男方家生活呢?
隨著調查的深入,雙方的爭議焦點也逐漸清晰。
那么女方陳某是否存在騙婚?她又為何不愿意返還男方的禮金呢?
3月21日,雙方在埌南司法所展開調解。現場一度劍拔弩張,調解員果斷采取“背對背”調解法。調解員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其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彩禮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陶某未與陳某登記結婚且未共同生活,主張返還彩禮于法有據;同時,陶某不是孩子的生父,其無撫養義務,醫療及撫養費用返還訴求合理。
調解員以“共情溝通”安撫陶某情緒,引導其換位思考;向陳某釋明法律后果,并考量其家庭經濟困難,建議分期償還。
經多輪協商,陶某主動讓步,雙方達成協議:陳某分期返還4萬元。調解員建議雙方在三十日內共同到藤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
本案雖說得到了有效化解,但像陶某與陳某的“婚姻”現象在農村并不少見,埌南司法所所長何京東表示,希望更多人去學法用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最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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