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山東瞬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孫培水)
一、案情概要及辯護成果
2022年9月,當事人因在某平臺銷售仿真槍被上海某區公安機關逮捕。經辯護團隊孫培水、夏書領律師多階段精細化辯護,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認罪認罰,檢察機關采納“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的量刑建議,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涉案三支仿真槍經鑒定槍口比動能分別為2.56J/cm2、3.24J/cm2、2.93J/cm2(均低于5.4J/cm2的浙江省司法認定標準)。辯護團隊兩位律師通過專業論證其危害性程度、當事人主觀惡性及認罪態度,成功突破涉槍案件“重刑化”慣性思維。本案辯護團隊兩位律師在疫情期間多次往返于聊城與上海之間,遞交相關辯護意見、量刑意見、關于認定立功的補充辯護意見、相關判例,竭誠盡責,積極專業,得到了檢察官、法官的認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辯護策略及司法突破
(一)精準把握槍支認定標準
1.技術標準辨析:針對公安部1.8J/cm2的槍支認定標準與司法實踐差異,援引浙江省兩院會議紀要(5.4J/cm2為刑事追責基準),提出“技術標準應與危害實質相統一”的辯護觀點。
2.社會危害性論證:通過實驗數據對比,指出涉案槍支動能僅為制式手槍的1/300,結合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論證行為的社會危害顯著輕微。
(二)構建多層次辯護體系
1.程序辯護:在偵查階段即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結合最高檢專項活動精神,提出疫情期間非羈押訴訟可行性。
2.實體辯護:從主觀認知角度切入,強調當事人作為普通商戶,通過正規平臺銷售有合格證的玩具產品,客觀上難以認知產品可能被改裝為槍支。
3.量刑協商:審查起訴階段提交山東及長三角地區類案檢索報告,結合退贓、立功等情節,推動量刑建議從3年實刑降至緩刑。
三、典型司法價值
(一)確立涉槍案件“雙重標準”適用規則
本案為我所首次在上海地區司法實踐中,將涉槍案件行政認定標準與刑事危害性評價進行區分適用。法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不能單純以技術參數入罪,應綜合考量行為危害實質”的觀點,為涉槍案件辦理提供了新型裁判思路。
(二)創新認罪認罰協商機制
1.突破“全案認罪”傳統模式:允許當事人對槍支性質持異議同時認可行為不當性,開創“部分認罪”協商新路徑。
2.建立“專家輔助+類案支撐”協商機制:通過引入彈道學專家意見、長三角司法裁量標準對比等專業支撐,提升量刑協商的專業性和說服力。
(三)推動非羈押訴訟制度改革
本案系我所在上海首例涉槍案件中適用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精神的典型案例。辯護團隊兩位律師通過“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表”等創新方式,實證論證非羈押訴訟可行性,最終促使檢察機關在重罪案件中適用緩刑量刑建議。
(四)確立電商平臺責任劃分規則
檢察院采納“平臺審查義務優先”的辯護觀點,認可了“銷售者基于對平臺審核的合理信賴,可不承擔專業鑒別責任”的辯護意見,為電商時代新型犯罪的責任劃分提供重要判例參考。
四、類案指導價值
本案裁判要旨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1.確立“三階審查法”:行政標準審查→實質危害評估→個案情節考量
2.構建電商犯罪責任認定模型:平臺審查義務>行政監管責任>銷售者注意義務
3.創新涉槍案件緩刑適用標準:將“技術參數區間+實際危害結果+認罪悔罪表現”作為緩刑適用三維評價體系
該案辯護過程展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的三個維度:技術辯護的精準性、程序辯護的及時性、協商辯護的策略性,為新型疑難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復制的辯護范式。
本案得以成功辯護,也要感謝檢察官良好的職業操守、精湛的專業素養、勇于擔當的敬業精神以及與律師良好有效的溝通交流。(配圖編輯:茌平新媒體 史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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