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沒有戀愛、訂婚這個前奏過程,而直接奔入男女雙方見面就領結婚證這個主題,相信自然也就不會發生“訂婚強奸案”。而有了“訂婚強奸案”這個先例,沒準兒哪天還會發生“戀愛強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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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反感將“訂婚”、彩禮這些傳承千年的民俗民風定性為封建糟粕,或是買賣婚姻。如將“訂婚”、彩禮這種民俗民風定性為封建糟粕、買賣婚姻,那么當今社會上的大操大辦、豪車百輛迎親、耗費幾億元的婚禮慶典,又是什么?法律有規定制約嗎?沒有!我有錢我愿怎么花就怎么花,給彩禮百萬、千萬、上億,讓岳父岳母大人高興,報答養育之恩、成全連理之美,讓心愛的新娘高興,家里家外親朋好友、同事同學面前特有面子,不好嗎?法律管得著嗎?管不著,這是公民的自由權!
不能因為法律條文上沒有,訂婚、彩禮不受法律保護與約束,就將訂婚、彩禮視為非法,是封建糟粕。實際上這是千年傳統文化民俗民風與婚姻禮節禮儀。當然,純粹的買賣婚姻除外,恰恰是這種純粹的買賣婚姻將千年傳統文化民俗民風與婚姻禮節禮儀給玷污與污名化了,這個是不可取的,應該摒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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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強奸案”錯在哪兒?錯在婚介所嗎?不是,錯在自由戀愛嗎?不是。錯在訂婚嗎?不是。錯在彩禮上嗎?也不是。錯在準新郎席某某的強迫行為上,更錯在準新娘吳某某的報警報案將準新郎送進司法機關法辦,判刑入獄!更錯更錯在法院將社會一直接納并延承千年民俗民風訂婚的社會信譽視為零,將訂婚、彩禮的婚姻禮節禮儀視為封建糟粕。席某某雖不是被按普通強奸案辦理,但確是的的確確是按普通流氓強奸案的最低處罰標準量刑的——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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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人拿著“性同意”說事,認為訂婚不等于“性同意”。這實質是一種誤讀。“訂婚”是什么?是民間認可,“結婚證”是什么?是官方認可與確認并得到法律的保護,是“訂婚”必然的延伸與歸宿。
哪有不訂婚就領結婚證的?彩禮可以沒有,訂婚能缺嗎?有領結婚證之后再訂婚的嗎?沒有,那是本末倒置。所以說訂婚是必須的,是必不可少的。
民間將訂婚視同結婚的方式不僅農村有,過去城市也有,未到法定年齡男28歲女25歲而訂婚,并舉行結婚典禮,待達到法定年齡后補辦一下結婚證,也比較常見的。沒人認為沒有登記拿到結婚證的婚禮是“非法結婚”,這是民間的普遍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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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承認席某某與吳某某“男女雙方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戀愛,以結婚為目的”,且認為席某某“犯罪情節較輕”,但是無視雙方已“訂婚”,是準夫妻這一基本事實,將席某某視同普通的“流氓強奸犯”來量刑,判其三年有期徒刑。就該案來說,無論是有期徒刑還是緩刑,都是對席某某強行粗暴烙下“流氓強奸犯”的惡名!盡管該案對千年傳統婚姻信譽、訂婚方式不會帶來多大破壞與沖擊,但卻是對法律的公信力與社會信譽、公序良俗的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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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到多次調解不成,就是法院判其三年有期徒刑的理由嗎?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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