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就上游新聞獨家刊發的《人在ICU昏迷,如何能做到借錢打欠條?一審法院判他:還錢 》報道,江西贛州中院做出(2025)贛07民終2740號判決書:撤銷贛州經開法院做出的(2025)贛0791民初2691號民事判決。
錯誤判決已被撤銷。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上游新聞此前報道顯示,4月4日,贛州經開區法院一審判決:贛州上猶縣東山鎮的胡顯青償還朱才明兩萬六千元及利息。然而,真正欠款人不是東山鎮胡顯青,而是曾在當地交警部門工作的胡顯青。
2025年4月4日,江西省贛州市經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市上猶縣東山鎮南河村村民胡顯青償還朱才明兩萬六千元及利息。法院判案的主要證據是當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張胡顯青所寫、落款時間為2010年1月8日的借條。
然而,根據記者調查和相關證據佐證,2010年1月8日借款發生時,東山鎮村民胡顯青躺在ICU病房內處于昏迷狀態。出借人朱才明和介紹人劉源文查看東山鎮村民胡顯青照片后明確表示,這個胡顯青不是借錢的胡顯青。一審宣判后,胡顯青的妻子黃香蓮不服,遂向贛州中院提起上訴。
上游新聞就該案報道后的次日——5月23日晚,贛州中院發布情況通報:贛州經開法院近期審理了朱某明與胡某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宣判后胡某青上訴至我院。經調查核實,上訴人胡某青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我院將依法糾錯,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贛州中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二審查明,朱才明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落款時間為“2010年1月8日”、落款處有“胡顯青”字樣簽名的欠條,不是東山鎮胡顯青所寫,本案胡顯青并非借款人。
向朱才明借款的借條并非東山鎮胡顯青所寫。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贛州中院認為,朱才明一審以借條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主張胡顯青是借款人,要求胡顯青歸還借款,在二審答辯時自認本案胡顯青不是借款人。經核實,上訴人胡顯青與訴爭借款無關,與朱才明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對其提出的上訴主張,中院予以支持。
贛州中院判決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應予以糾正。依據規定,判決如下:撤銷(2025)贛0791民初2691號民事判決。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真正的欠款人,曾在當地交警部門工作的胡顯青因為失信被限高,借款人朱才明暫未找到他。
來源 | 上游新聞客戶端
作者 | 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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