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法務之家
據(jù)微信公號“千千法言”消息,一個名叫康克銘的騙子冒充北京金帝律師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律師,在道縣人民法院開庭過程中被道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康克銘當庭承認所持律師證是偽造的。
康克銘所持的律師執(zhí)業(yè)肉眼一看就是偽造的,公章的名稱應該是行政審批專用章,律師照片下面沒有名字和證號,備案日期那一欄多了一行年份。
令人意外的是,偽造的執(zhí)業(yè)證上面北京金帝律師事務所在2014年就變更名稱為葆涵所了,康克銘竟然還能以北京金帝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的名義行騙這么了多年,可居然一直沒被人發(fā)現(xiàn)。
而且在此期間此人以北京金帝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的身份還參加了不少開庭。
更神奇的是,康克銘還辦過刑案。
法務之家編者:當下,假冒律師的事件并非個案,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
- 假冒律師等身份“騙財騙色”高達200多萬,一審獲刑12年!
四川渠縣男子楊某,虛構自己是律師、國開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還宣稱有強大的人脈關系,騙了成都一家汽車公司女老板上百萬元,這場騙局是如何展開的?
封面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楊某的上訴請求,維持青白江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楊某犯詐騙罪、楊雙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楊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2萬元繼續(xù)追繳。
同時,判決書披露了這起案件的詳情:楊某一開始就編造其為四川某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冒充是國家開發(fā)銀行的工作人員、法院院長,從而獲得成都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女老板的信任,買了一輛40余萬元的寶馬車,還在結婚期間與女老板戀愛生子,騙取錢財200余萬元。
- 90后假冒律師,9個月時間詐騙近25萬,獲刑4年8個月!
裁判內(nèi)容:
(一)被告人:鄭某某
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縣,漢族,大專文化,農(nóng)民,住福建省仙游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仙游縣看守所。
(二)公訴機關: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以仙檢二部刑訴[2020]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麗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鄭某某謊稱能幫助被害人陳某1處理信用卡逾期未還事宜,在取得被害人陳某1信任后,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陳某1共計人民幣48800元。
2.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鄭某某虛構“吳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師身份與被害人鄭某1、鄭某2接洽,在取得被害人鄭某1、鄭某2信任后,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鄭某1、鄭某2錢款共計人民幣156629元。
3.2020年6月間,被告人鄭某某虛構“吳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師身份與被害人莊某接洽,在取得被害人莊某信任后,以能夠幫助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為由,先后兩次騙取被害人莊某錢款共計人民幣20000元。
4.2020年6月間,被告人鄭某某虛構“吳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師身份與被害人黃某接洽,在取得被害人黃某信任后,以能夠幫助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為由,先后多次騙取被害人黃某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1450元。
被告人鄭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仙游縣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鄭某某用于收取詐騙款項的iphone11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物證微信轉(zhuǎn)賬截圖,書證委托代理合同、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賬單詳情、銀行電子回單、工作說明、12348福建法網(wǎng)查詢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證人陳某2、林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1、鄭某2、鄭某1、莊某、黃某的陳述,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足以認定。
(三)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46879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坦白,且認罪認罰,可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執(zhí)行。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О二О年七月九日起至二О二五年三月八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2.責令被告人鄭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返還給下列被害人共計人民幣二十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九元,具體被害人及數(shù)額如下:陳某1人民幣四萬八千八百元、鄭某1、鄭某2人民幣十五萬六千六百二十九元、莊某人民幣二萬元、黃某人民幣二萬一千四百五十元。
3.扣押在仙游縣公安局的被告人鄭某某涉案iphone11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 法律咨詢公司假冒律師開庭被發(fā)現(xiàn)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張某及其妻子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作為甲方(委托方)與某咨詢有限公司(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尚某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公司提供包括溝通事故責任劃分、提供日常法律咨詢、指導打官司、選聘專業(yè)律師、跟進辦案進程等服務。此外,張某還與該公司簽署空白《授權委托書》一份。
張某向該公司轉(zhuǎn)去服務費10000元,同日,該咨詢公司將此筆款項支付給河南某律師事務所。不久,河南某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及尚某一同到張某處,簽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和風險告知書。隨后,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法院立案受理。但張某在收到該案的《民事起訴狀》及賠償清單等資料后,發(fā)現(xiàn)訴訟請求標的額與之前約定的不一致,認為該咨詢公司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標的額。
張某認為尚某未經(jīng)當事人同意,委托其他律師私自代理案件、變更起訴金額,要求與該公司解除《服務合同》,同時向法院提交解除聲明書,解除了與王律師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關系。后張某與咨詢公司就解除合同和退款事宜協(xié)商未果,張某遂將咨詢公司訴至法院,訴請依法判令二被告退還原告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賠償原告損失650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后該咨詢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訴,訴請判令張某支付服務費20000元,并支付墊付的訴訟費250元,共計20250元。
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被告某咨詢公司稱其與河南某律師事務有合作關系,并沒有簽訂書面合作協(xié)議。被告某咨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某未獲得法律服務資格證書,不具有法律代理資格。
?三方爭議
張某稱:直至案件開庭前,才發(fā)現(xiàn)某咨詢公司并非律師事務所,其假冒律師身份、修改賠償款,給自己造成損失,要求與該公司解除委托,并退還已支付的律師費。
咨詢公司稱:原告繳納的服務費已全額支付給律師事務所,律師正在開展工作,無返還義務。
河南某律師事務所王律師稱:已完成了張某案件的立案、前期訴解、案件上傳、證據(jù)提交等工作,不應再將費用退回,更沒有理由將費用退回給張某。
?爭議焦點
張某與咨詢公司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張某支付給咨詢公司的10000元服務費用是否應該退還?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一審判決該咨詢公司退還張某服務費8000元;張某支付咨詢公司墊付的訴訟費250元。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中,該咨詢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冊成立的法律咨詢服務公司,僅許可從事法律咨詢(不含依法須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的業(yè)務)、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等一般項目。而根據(jù)張某與該咨詢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的內(nèi)容、簽署空白授權委托書的形式來看,實質(zhì)是以獲取代理費為目的的訴訟代理合同,其中明顯包括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事項,超出了該咨詢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
同時,雙方簽訂的合同還約定“按照實際獲得賠償款的10%支付咨詢公司服務費”,屬于根據(jù)訴訟結果確定服務費金額的情形,符合風險代理收費的基本特征,屬于風險代理收費。此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59條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會同司法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授權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中明確“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shù)?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情形不得以風險代理的方式進行收費。
通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為社會弱勢群體,其所得賠償款項多用于必要的醫(y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該咨詢公司在代理張某及其妻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通過風險代理收費的約定提取較高比例的人身損害賠償款作為服務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善良風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第155條及第157條之規(guī)定,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考慮到咨詢服務公司為張某的訴訟實際付出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張某需支付咨詢服務公司咨詢費用2000元。對于張某要求咨詢服務公司退還其支付的8000元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雙方其他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對于大家來說,或許很難辨明市場中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咨詢公司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和區(qū)別,而這也給一些并不具備訴訟代理資格卻越權提供訴訟代理服務的機構以可乘之機。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訴訟活動中,委托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大家遇到問題找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時一定要查看其是否有執(zhí)業(yè)資格,并注意區(qū)分律師事務所和法律咨詢公司的區(qū)別,仔細辨別、謹慎選擇,以免造成財產(chǎn)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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