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勘驗、檢查筆錄的規定。
勘驗、檢查是通過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對勘驗、檢查對象的各種特征進行客觀考察和記載,供研究分析案情使用,對進一步發現和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查明案件事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將勘驗、檢查的情況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形成勘驗、檢查筆錄,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明確規定勘驗、檢查筆錄是證據的一種。本條對制作勘驗、檢查筆錄作了規定。
本條包含兩層含義:(1)進行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即偵查人員和其他參加人員應當將其參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的情況”包括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對象、目的、經過和結果等。勘驗、檢查筆錄應當針對各種勘驗、檢查項目的具體要求,記清上述問題。現場勘驗筆錄應當記錄以下主要信息,包括:現場地點、方位、周圍環境、保護情況;勘驗、檢查的起止時間,現場組織指揮人員,天氣、光線條件;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名稱、部位、數量、性狀、分布等情況;尸體的位置,衣著、姿勢、損傷、血跡分布、形狀和數量;提取痕跡、物證,扣押物品的情況;制圖、照相、錄像、錄音的數量和時間。尸體檢驗筆錄由進行檢驗的法醫或醫師制作,反映尸體檢查、提取檢材情況和結果,對于無名尸體,還應記載其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攜帶物品等特征,以便日后確認其身份。人體檢查筆錄應當寫明檢查過程和結果。(2)勘驗、檢查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這樣規定,一是為使該證據具有證明力,沒有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筆錄不具有證明作用;二是加強對勘驗、檢查活動的監督,防止偽造勘驗、檢查結果,以保證正確處理案件。本條規定的“見證人”可以是當事人的家屬,也可以是其他經偵查機關允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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