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搜查的對象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搜查的對象】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搜查的主體、目的和范圍的規定。
搜查是偵查中獲取證據、查獲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它對防止罪犯逃跑,毀滅、轉移證據,及時查獲犯罪人具有重要意義。但搜查也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財產及隱私權造成侵害。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分別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訴訟法對偵查人員如何依法進行搜查作了程序性規定。偵查人員違法進行搜查,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關于非法搜查罪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只有出于獲取罪證,查獲犯罪人的目的,才能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地方進行搜查。同時,搜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搜查。搜查的范圍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和住處。二是“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即可能窩藏罪犯或者窩藏罪證的人身、物品和住處。三是“其他有關的地方”,是指其他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地方。總之,這些地方必須是與所偵查的案件有關。
偵查人員執行搜查任務時,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濫用搜查權,確保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對偵查人員搜查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可以行使監督權,如發現有違法搜查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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