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治理犯罪,是當代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刑事政策是指國家或社會為預防和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方針、策略、措施和行動準則。刑事政策代表國家治理犯罪的政治抉擇,貫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與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引導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如果缺乏刑事政策的指引,不僅刑法與社會現實之間的聯系通道會全面受阻,刑法立法、刑法解釋的發展也會因缺乏價值導向的指引而變得盲目。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專門強調“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寬與嚴相結合的原則,為國家治理犯罪提供總體指導方向和正確價值選擇,對推進犯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實踐證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符合新的歷史條件下治理犯罪的要求,但也面臨一些新的挑戰。完整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將其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整體框架之中,完整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全面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維度,準確定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落實的新要求,服務于當下我國犯罪治理體系建設。
完整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
只有因罪施策,辯證施方,才能做到精準推進社會治理。刑事政策必須以準確把握犯罪結構為基礎,在區分犯罪類型的前提下,針對不同犯罪類型采取不同的犯罪治理策略與刑罰模式建構,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一套“組合拳”,對重罪與輕微犯罪區別對待,對輕微犯罪強調從寬,秉持寬容、寬大與寬緩的治理策略;對重罪強調從嚴,秉持嚴密、嚴厲與嚴肅的治理方針。
對輕微犯罪強調從寬。從寬是指從刑法謙抑思想出發,國家盡可能抑制刑罰權的行使,甚至以其他替代措施代替刑罰。這一政策的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的“去犯罪化”、刑事司法的“非刑罰化”,以及刑事執行的社會化。從寬的目的在于減輕刑事司法體系之負擔,以集中力量處理重大犯罪案件。當前,輕微犯罪在我國刑事案件中占比較大。輕微犯罪多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且造成的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險不嚴重。此類犯罪的定罪處罰應當采取“輕其所輕”的基本立場,強調刑事責任的寬緩化。在程序上,可改善并簡化對輕微犯罪及犯罪人的追訴及審判程序。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依據刑法第13條的但書條款應當出罪時,這種出罪應當在撤銷案件、不起訴和無罪判決上全周期實現。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事后存在法益恢復、自首、立功等表現,可以單處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在實體上,對輕微犯罪的定罪處罰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對缺乏刑罰處罰必要性的人,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對有罪的人應當追求刑事責任的寬緩化,優先選擇緩刑、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等刑罰種類與執行方式,以適用緩刑等開放式刑罰執行方式從而避免刑罰的負面影響,讓刑罰執行機關更加集中資源懲治和教育實施了重罪和存在較大人身危險性的犯罪人。同時,對輕微犯罪人應視情況適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消除刑罰附隨后果對輕微犯罪人的影響,使其能夠順利回歸社會,并預防再犯。當然,對于輕微犯罪也不是一味從寬,對于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也要依法從嚴予以追訴,從重打擊。
對嚴重犯罪強調從嚴。從嚴體現為刑事立法的“入罪化”、刑事司法的適度“從重量刑”,以及刑事執行的“隔離無害”。就我國目前犯罪結構而言,司法實踐中重罪案件數量占比在逐步下降,但是,恐怖主義犯罪、有組織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高發態勢的網絡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危害民眾利益與國家刑事法治原則的犯罪行為,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造成的法益侵害也極為嚴重,對此類犯罪不宜采取寬緩的刑事處理模式,而應當采取刑罰模式,堅持從嚴的刑事政策,不宜輕易降低刑法的處罰力度。當然,處罰嚴厲、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和嚴密法網,才是從嚴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這體現為:第一,對重罪案件強調從嚴處罰,必須與犯罪人的罪責相稱,過度的懲罰并不正當。第二,強調從嚴主要是一個法網嚴密的問題,犯罪圈大小基本體現為刑事法網嚴密程度。嚴密法網的主要價值在于使罪犯難逃法網,這有利于有效預防與控制犯罪。對此,刑法必須嚴密貪污賄賂犯罪、侵犯人身權益犯罪等的刑事法網,以堵截處罰漏洞,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第三,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正當法律程序一直被視為“永恒的正義原則”。刑事司法必須嚴格遵循正當程序,這是刑事司法嚴肅性的體現,包括強化公平、公開、公正的司法立場,嚴格適用減刑、假釋等激勵措施,強化監獄的矯治功能等。
寬以濟嚴和嚴以濟寬。“相濟”本身具有“糅合”“調和”之意。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整合與調控,不是單純使用重刑的剛性力量,而是更多地通過輕刑、刑罰替代措施等柔性力量的作用,這些力量不是相互掣肘、相互抵消,而是相互銜接、相得益彰的整合,是寬以濟嚴、嚴以濟寬、剛柔相濟的調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立足刑法的人道性,通過從寬來體現刑法的溫度,改變刑法過于嚴苛的工具主義形象,不僅能夠實現嚴厲打擊犯罪和寬宥部分犯罪的有效平衡,而且可以實現處罰正當性和刑法外在形象的貫通,有助于增進民眾對刑法的認同。畢竟,輕重得宜、罰當其罪、寬而不濫、嚴而不厲、寬嚴適度,才更契合一般民眾的法律感情,才是刑事政策的人本主義立場。刑事政策的人本主義立場側重人性的關懷、道德的感化、教育的牽制。從總體特征上說,人本主義所推崇并實施的方法并非停留于消極的強制懲罰上,而是創建一種積極的充滿人情味的打擊和防范犯罪的懲罰體系,讓司法機關在法治的軌道上懲治和預防犯罪,讓犯罪分子在法治的軌道上接受國家公正的制裁和處罰。當然,刑事政策是反映一個國家防治犯罪策略的一面鏡子,其受政治、經濟及社會變遷影響很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能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合理地調節犯罪圈和刑罰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對象、范圍和力度,又能積極調動司法資源,合理調節刑罰輕重之選擇,實現犯罪治理效率與公平的最佳平衡,從而真正滿足犯罪治理體系建設所需理念、規范與制度建設。
全面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維度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價值上追求公平正義,這對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不僅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則,而且要秉持“謙抑、審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兼顧刑法的謙抑性和保護民眾安全之間的平衡要求,追求刑事司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則。當前,社會轉型處于活躍期,利益糾葛和價值取舍變得錯綜復雜,犯罪率呈現一定的上升趨勢,這給刑法立法帶來新挑戰。可以看到,近年來,我國刑事立法非常活躍,增設新罪、擴大個罪之構成要件的涵攝范圍和加大對個罪的處罰力度,成為我國十二部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個罪的犯罪圈亦出現擴張現象。刑法修正案增設一定數量的輕罪,積極參與社會治理,這是我國當前刑法立法的主旋律。從民主立法原則出發,刑法立法需要根據民眾的公共意志,及時把民眾關注的危害行為規定為犯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立法政策,不僅重視輕罪與重罪的罪刑結構合理配置,而且強調刑法立法與社會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刑法必須以增進社會和諧、減少社會矛盾為出發點。刑法立法需要嚴格遵守比例原則,堅持審慎的犯罪化立場。
堅持“謙抑、審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
刑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實施,而公正實施需要堅持“謙抑、審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刑法修正案快速增加新罪名和擴大個罪構成要件的涵攝范圍的背景下,司法機關只有堅持“謙抑、審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才能建構公正、良善、高效的司法體系。“謙抑”是刑法謙抑性的司法體現,與刑法最后手段原則同義,即在用盡一切非刑事手段仍無法遏止法益侵害發生的情形下,方可發動刑罰,能夠用輕刑實現刑罰目的,則不用重刑。它要求司法機關在面對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之臨界點爭議的案件時,如果是從寬處罰的對象,當采取一種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結論,讓沒有必要受到刑罰制裁的犯罪人得以豁免;如果屬于從嚴處罰的對象,盡管不能完全采取一種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結論,但也需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能進行類推適用。“審慎”意味著司法機關必須從個罪的構成要件出發進行入罪判斷,并從個罪的保護法益角度進行出罪判斷,把表面上符合個罪之構成要件但實質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險的行為予以排除,以免得出“合法不合理”的解釋結論。“善意”強調司法機關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不僅要懲罰犯罪,還要注重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要將犯罪人視為具有特殊行為偏差、亟待引導與改善的個體,而非對立對象。刑事司法應聚焦于對罪犯實施恰當懲罰與精準矯治,助力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準確定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落實的新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我國刑法立法與刑事司法發展的新態勢,民眾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新期待,就是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面臨的新形勢。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必須置于國家犯罪治理體系的歷史轉型進程中予以學理闡釋,必須置于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的框架下進行更為充分的討論,必須重視犯罪治理目標達成及其有效性。刑法是治國理政的重器,是國家懲罰和預防犯罪、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利益的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強大的法律武器,具有社會治理法的性質,推動社會治理主張由刑罰的嚴厲性向有效性的轉變。
由懲罰的嚴厲性轉向懲罰的有效性。懲罰的嚴厲性與懲罰的有效性是兩種不同的犯罪治理策略,前者強調以嚴刑峻法滿足民眾的報應情感和實現一般預防,它對刑罰目的的定義是功利性的。后者重視刑罰處罰對保護法益的重要意義,強調刑罰的強度不能無限擴張,必須在具有“效能”的程度之內,它對刑罰目的的定義是功能性的。德國學者耶林曾說:“刑罰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單一強調刑罰的嚴厲性,不利于實現刑罰目的。人們對刑法的情感主要包括對刑法的信任感、敬畏感和責任感,法律激勵行為人自覺遵守刑法,才是最為關鍵的犯罪預防舉措。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對犯罪人的人道關懷至關重要,這是犯罪人對法律產生行為認同、價值認同與情感認同的重要保障。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奉行人本主義立場,主張讓犯罪分子在法治、人道的軌道上接受國家的制裁和處罰,有利于實現懲罰的有效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重罪采取“嚴”的立場,并不是強調一味判處重刑,而是在遵循正當程序的基礎上重視認罪認罰、退贓、賠償損失等對法益恢復的影響。這既激勵犯罪人積極彌補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又體現了刑法的人道關懷。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影響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大政方針,其核心策略是通過科學化、類型化、個別化方式治理犯罪,處罰上有寬有嚴、寬嚴相濟是基本要求,策略上“寬嚴有度”“寬嚴有邊”“寬嚴有據”是治世之道。因此,完整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一個融通立法與司法、從寬與從嚴交織、有效整合國家與社會力量的系統演進過程。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曾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以達成最好的犯罪治理效果為目標,這涉及社會策略、對抗手段與懲罰方法的體系性建構。犯罪并不是孤立的現象,而是由一定的社會形態與社會結構所決定的社會現象,刑法立法與司法解決的只是運用刑罰和法律強化民眾的規范意識,卻無法徹底根除犯罪產生的深層思想與社會條件,不能鏟除邪惡本身。相反,推行高度犯罪化、重刑化的犯罪抗制策略,可能引發更多社會矛盾。因此,刑法從來都不是社會治理的優先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就此而言,完整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還必須借助前置化的社會政策來輔助,包括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從而使犯罪治理“處于最佳狀態”。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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