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72號)規定:
● 第七十二條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 第九十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江門交警
提醒廣大駕駛員
遵守交通規則,做文明駕駛人!
一審:賢
二審:軍
三審: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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