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申請與受理
核心環(huán)節(jié):開展破產資格的法定核查
1. 法院審查期限(《破產法》第10條)
債務人申請破產:受理法院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駁回申請的裁定;若存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批準可將審理期限延長十五日。
債權人申請破產:受理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向債務人送達通知;根據(jù)《破產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有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異議。
2. 申請人的上訴權(《破產法》第12條)
駁回申請的上訴:申請人對受理法院作出的駁回破產申請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實務要點:債權人在申請破產時需初步證明債務人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法定破產原因(《破產法解釋一》第3-4條)。
實務要件:債權人需提交《資產負債表異常報告》+《銀行流水異常分析》(參照2024滬破終字第12號案例)
二、債權申報與確認
核心環(huán)節(jié):啟動債權申報程序并開展確權實質審查
1. 債權申報期限(《破產法》第45條、第48條)
申報時間: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起至三個月內(具體期間由受理法院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確定)。
特殊債權:職工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工資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等法定債權)由管理人依職權主動調查并予以公示,相關權利人無需另行申報。管理人應當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日前十五日完成公示程序。
2. 異議與訴訟(《破產法》第58條、《破產法解釋三》第8條)
對債權表的異議: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所載債權存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債權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債權確認之訴。(《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
逾期后果:未在法定異議期間內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視為認可債權表記載內容,相關債權確認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 補充申報(《破產法》第56條)
時間范圍:債權人有權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方案實施前補充申報債權,但已分配部分不再補充分配。
費用承擔:債權人因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審查及確認必要費用,應當由該債權人自行負擔。
申報時間矩陣:
債權類型
申報期限
特殊規(guī)則
普通債權
公告后30日-3個月
法院指定具體期限
職工債權
首次債權人會議前15日
管理人主動調查公示
補充申報
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
自行承擔審查費用
三、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核心環(huán)節(jié):構建程序運行的核心決策機制
1. 會議召開時間(《破產法》第62、63條)
法定召開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負責召集。(《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二條)
通知要求:管理人應當于債權人會議召開之日前十五日,依法向全體已知債權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三條)
2. 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下列法定職權:審查和確認債權債務關系;選舉及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審議并通過破產財產管理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規(guī)定)
表決規(guī)則
決議類型
人數(shù)要求
金額要求
一般事項
過半數(shù)同意
無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
重整/和解協(xié)議
過半數(shù)同意
無擔保債權總額2/3以上
四、重整程序
核心環(huán)節(jié):企業(yè)存續(xù)的終局性救濟路徑
1. 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破產法》第79條)
提交期限: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確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草案提交期限的,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逾期后果: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2. 法院強制批準(《破產法》第87條)
適用前提
重整計劃草案雖未獲部分表決組表決通過,但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批準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一)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已依照重整計劃草案獲得全額清償;
(二)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已按法定清償順位實現(xiàn)全額清償;
(三)普通債權依照重整計劃草案所獲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債務人經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
(四)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且不損害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五、和解程序
核心環(huán)節(jié):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權益讓渡協(xié)商,開展權利義務平衡性磋商
1. 和解協(xié)議草案(《破產法》第95、97條)
提交主體:債務人依法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并同時提交和解協(xié)議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表決通過:和解協(xié)議草案的通過應當經出席會議且享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經依法確認的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形成有效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九十七條)
2. 和解失敗后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而裁定終止和解程序的,應當依法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
六、破產清算
核心環(huán)節(jié):破產清算程序的終局性效力宣告
1. 破產宣告(《破產法》第107條)
裁定送達: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裁定后,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向債務人、管理人送達書面裁定書,并向全體已知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
2. 財產分配(《破產法》第116-119條)
分配順序
破產費用及共益?zhèn)鶆?
職工債權(3年內工資社保);
稅款債權;
普通債權。
七、特殊規(guī)則:管理人撤銷權
核心期限(《破產法》第31、32條)
1. 可撤銷行為范圍
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對個別債權人實施的債務清償行為,在同時滿足下列要件時,管理人有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清償除外):
(一)債務清償行為發(fā)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的臨界期內;
(二)債務人當時已存在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涨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符合《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
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實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欺詐性財產處分行為,管理人有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前款所稱欺詐性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但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處分行為除外):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債權。
實務要點:管理人認為債務人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欺詐性財產處分行為時,有權依據(jù)規(guī)定,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相關行為并追回財產。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撤銷的,追回財產應當納入債務人財產進行統(tǒng)一分配,但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處分行為除外。
附:破產程序時間節(jié)點總覽表
程序環(huán)節(jié)核心時間節(jié)點法律條文
法院受理期限
15日(可延長15日)
《破產法》第10-11條
債權申報期限
30日至3個月
《破產法》第45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
《破產法》第62條
重整計劃草案提交
6個月(可延長3個月)
《破產法》第79條
和解協(xié)議表決
收到草案后30日內(可延長)
《破產法》第97條
實務提示
債務人應對:提前整理賬簿、財產清單,避免因資料缺失導致程序拖延。
債權人權利:關注管理人公告,及時申報債權并參與表決,必要時聘請律師協(xié)助。
管理人職責:嚴格把控時間節(jié)點,防止因操作失誤導致程序違法。
文章來源:鼎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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