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貨車、數千條假煙、貨值70萬余元……看似普通的運輸訂單背后,竟藏著足以“刑”毀人生的法律風險!
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銷售假冒偽劣香煙,仍在上線的安排下,作為車手駕駛轎車運送假冒偽劣香煙至江蘇某地。
后被告人朱某發現有車跟蹤,將車停在江蘇某服務區后逃跑,該車被公安機關查獲有1516條香煙,經鑒定均為假冒偽劣香煙,共計價值277880元。
▲被警方查獲的車輛與偽劣香煙
2024年8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銷售假冒偽劣香煙,仍在上線的安排下,駕駛一輛裝載了1529條偽劣香煙的汽車由廣州市前往武漢市送貨,途經許廣高速汨羅段時被汨羅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汨羅市公安局民警現場對朱某駕駛的車輛進行搜查,發現該車一共裝載1529條卷制香煙。經鑒定,該1529條香煙,均為假冒偽劣卷煙,價值總計454730元。
另外,被告人朱某在幫助運送假冒偽劣香煙的過程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銷售假冒偽劣香煙而幫助運輸,運輸香煙貨值金額共計732610元,被告人朱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依法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法官說法:運輸假煙為何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煙草制品屬于國家管控的專賣專營商品,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非法生產、運輸、銷售煙草制品,都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銷售偽劣產品仍提供運輸幫助,屬于“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雖未直接“銷售”,但其明知他人銷售假冒偽劣香煙,為謀取高額運費仍幫助運輸,客觀上助力了假煙的流通,其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還侵犯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被告人應當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汨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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