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次壬寅,皖地泗縣有一案,震動四方。
幼女杜雨,年未及笄,而罹多重劫難。其母杜素媛,三載奔波,控訴譚某星奸淫幼女之罪,終得檢司受理,冀望昭雪。
今述其案,以彰法理,以儆效尤。
杜雨者,生于丁亥年臘月十八,時年十四未滿,尚為初中生徒。壬寅歲初,其母杜素媛察其有孕,驚駭欲絕。究問之下,女泣述去歲臘月間,遭五名少年輪番凌辱,復與網識男子譚某星有肌膚之親。然墮胎后,胎父之鑒竟非五少,乃譚某星也。
初,譚某星與杜雨識于網游,相談月余,遂約見于杜雨寓所。是夜,譚攜一友至,同寢一室,杜雨自謂“不愿”,然譚某星強行其事。時杜雨未滿十四,而譚某星年廿二,已為成人。
杜雨因孕七月引產,術中血崩,子宮盡割,卵巢萎縮,傷殘三處,終身不育。
泗縣有司初斷此案,以五少輪奸為罪,各判徒刑四至八年,然譚某星之責,竟以“女自愿”“男不知齡”為由,不予立案。
杜母憤懣,三載奔走,訴于警、檢諸衙,終得泗縣檢司乙巳年二月受理監督。
爭議之要,在于“明知”二字,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奸淫幼女者,不同其愿與不愿,皆以強奸論,從重懲處。
然“明知”幼女之齡,乃定罪關鍵,最高法《性侵未成年人意見》第十九條云:“幼女年十二至十四者,若觀其形貌、言語、衣著、作息可判為幼女,則行為人當知”。
譚某星辯稱:“女自謂十六,吾不知其幼”,然杜雨身形瘦小,高僅四尺八寸(148厘米),容若童稚,其同窗、施暴五少皆供“知其讀初二”,而譚某星為成年男子,反稱不察,此理難通。
律師丁金坤言:“五少皆知女幼,況成人乎?‘不知’之辭,悖于常情”。
泗縣警司據《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注:該款已于庚子年廢止),終斷偵查,然此規已更,程序存疑,檢司或可據此重審。
杜母訴曰:“女遭侵時,驚懼不敢言,警吏但以‘無激烈反抗’斷為自愿,謬矣!”《意見》明載:幼女心智未熟,縱未抗拒,亦不可謂“自愿”。況杜雨之傷,險喪其命,譚某星竟逍遙法外,公道何存?
乙巳年二月,泗縣檢司受杜母之請,立案監督。其審査之要,蓋有二端:
1. “明知”之證:調杜雨網聊之錄,察譚某星是否問齡,或見其視頻、照片而知幼態;
2. 程序之瑕:警司終偵之據既悖現行法規,或需補偵,甚或直立案。
有司若采信杜雨之傷情、同案者供詞及幼女形貌,則譚某星“不明知”之辯,必難立足。律師蕭鵬謂:“警司未盡調證之責,如杜雨學籍、社交之跡,皆可佐其齡幼”。
此案暴司法二弊:
一曰“自愿”之謬。幼女無同意之能,而吏猶以“無抗”為據,此昧于律義;
二曰“明知”舉證之難。幼女常隱其齡,惡徒多諉“未問”,故須重客觀證據,如聊天、證人、行跡等。
民議沸然,或譏:“未冠者戲網游尚禁,而十四幼女竟可‘自愿’耶?”或斥:“法護幼女,竟縱成人,此非顛倒乎?”
杜素媛以一介布衣,三載泣血,求索公道。其女身毀,其家幾碎,然法理昭昭,終須彰驗。今檢司既受,愿秉鈞衡,還幼女以正義,儆天下之不仁。
此案若成,非獨杜氏之幸,亦法治之明也。
(案涉人名皆化名,據澎湃新聞、深港在線等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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