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近日,有市民對車輛部件受損等如何處置存有疑問。劉先生自駕出行時,發生了車輛追尾的交通事故,修理時發現車架和車架上的鋼印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他想知道重新更換的車架號還需要去車輛管理所辦理手續嗎?具體應該如何操作?
(圖片與文字無關)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中的相關規定:本市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在發還后恢復登記時,應當憑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辦理變更備案。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申請備案。
以下6種情況的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1、 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不得辦理,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2、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不得辦理,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3、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4、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5、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6、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辦理時應提供相關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因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申請備案的,則不需要提交檢驗合格證明;
5、《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受理窗口打印)單位車輛被委托人簽字,個人車輛車主簽字;
6、委托代理人辦理,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代理人在《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上簽字;
7、更換車身車架后的車輛識別代號的拓印膜(現場免費拓印);
8、其他可以證明事項變更的材料。
業務辦理流程
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攜帶所需證明、憑證將車輛開至車輛管理所各分所查驗通道,交驗機動車,并領取《排隊叫號憑證》,將上述材料提交于受理窗口。需要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發動機號的,經材料審核無誤后,回查驗窗口打刻原號。隨后到付費窗口付費,或者通過網上支付方式繳費(支付寶、微信、銀聯支付)。辦理人付費后,憑《排隊叫號憑證》到發證窗口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受理時間為周一至周五 9:00 至17:00;受理地點為車輛管理所二分所(閔行區沁春路179號3號門),但該分所不受理大型車業務;車輛管理所三分所(浦東新區滬南公路2638號)和車輛管理所四分所(寶山區安汾路299號),但該分所不受理大型車、滬C號牌業務。
友情提醒
為減少現場排隊等候時間,申請人可通過“隨申辦”APP上海交警專區預約車管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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