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保理融資背后的抗辯權之爭
A保理公司與債權人B公司簽訂《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受讓B公司對債務人C公司的一筆500萬元煤炭貿易應收賬款。A公司向C公司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C公司在回執中蓋章確認:“已收悉轉讓通知,確保按約定付款至指定賬戶。”但回執未提及放棄任何抗辯權。
后因B公司交付的煤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C公司拒絕付款。A公司起訴要求C公司支付應收賬款,并主張“C公司確認債權轉讓即視為放棄抗辯權”。C公司則抗辯稱:基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且從未承諾放棄權利。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意思表示必須明確
裁判結果: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C公司有權行使抗辯權。
裁判核心理由:
放棄抗辯權需明示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與債權人、保理商達成三方合意。單純確認應收賬款數額、還款期限等事實,不構成權利放棄。本案中C公司的回執僅為“觀念通知”,屬于對債權轉讓事實的確認,未涉及權利處分。保理商明知抗辯事由不阻卻債務人權利
證據顯示,A公司在盡職調查時已知悉C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下游付款后C公司才承擔付款義務”。但A公司仍敘作保理業務。此種情形下,即使債務人未預先放棄抗辯權,其權利仍應保留。相反案例的對比支撐
在另案中,債務人D公司在《保理業務確認書》中明確承諾“不出于任何原因抵銷或抗辯”。最高院認定該條款有效,D公司不得再主張基礎合同瑕疵。兩案對比凸顯:放棄抗辯權的效力取決于條款的明確性。
三、法律分析:如何認定“有效放棄”?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保理業務中債務人抗辯權的放棄,是平衡三方利益的關鍵。結合本案及類案裁判,需關注三大要點:
“明確性”是核心認定標準
放棄抗辯權需通過書面條款直接表述,例如“放棄任何抵銷權、反請求權或扣減權”等措辭。單純的債權轉讓確認、賬款金額核對等行為,均不構成權利放棄。實務中應在《回執》或《確認函》中增設獨立條款,避免語義模糊。放棄行為可獨立構成,無需三方合意
債務人單方向保理商作出放棄承諾即有效,無需債權人參與。但需確保:債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無欺詐、脅迫);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金融安全規則)。
保理商“明知抗辯事由”時放棄條款可能無效
若保理商在受讓債權時已知悉基礎合同履行瑕疵(如貨物未交付、付款條件未成就),仍接受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承諾,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條款無效。此時債務人仍可主張抗辯權。
俞強律師簡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持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專注保理、供應鏈金融等商事爭議解決13年,獲上海律協“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2020)、“君瀾專業領航獎”(2024),現任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結合基礎合同條款、轉讓文件內容及履行證據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制定針對性方案。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法律咨詢:通過百度搜索“俞強律師”進入律臨平臺獲取免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