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想協議離婚
但民政局卻不給辦
近日
市民王女士(化名)
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王女士和丈夫想要離婚,兩人也都達成了一致,但是,她的離婚申請卻無法被民政局受理,甚至要上法院也會遇到諸多麻煩。原來,這一切都是因為,王女士是精神二級殘疾人。
王女士今年46歲,她與丈夫結婚已經有15年,兩人育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近年來,因家庭瑣事的矛盾積累,王女士逐漸動起了離婚的念頭。王女士自述,對她來說,如今的婚姻已經像一個監獄一樣,她和丈夫一直爭吵,還不如分開算了。
今年3月底
兩人帶著離婚協議書
來到民政局
然而卻沒能辦成離婚
原來是因為王女士是精神二級殘疾人,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只要患有精神類疾病,就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只能去法院訴訟。
王女士表示,自己患有家族遺傳的精神類疾病,十幾歲時就開始服藥,但平時生活都能夠自理。殘疾證則是在結婚幾年后辦理的,沒想到,這張殘疾證卻成為了她辦理離婚的阻礙。
律師張玉霞分析,民政部門之所以不能為精神殘疾人辦理離婚,是因為無法明確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過律師表示,精神二級殘疾和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不是直接掛鉤的。實踐中遇到過雖然是智力或精神殘疾,但仍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的情況。因此,律師建議王女士先去做相關的鑒定。如果經鑒定,王女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反之,她就需要一位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
這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
誰來擔任王女士的監護人呢?
一般而言,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殘疾人,監護人會由其配偶擔任。但由于王女士是打算進行離婚案件的訴訟,因此她的丈夫無法成為她的代理人。
而王女士父母也早已過世,其他的親屬也是高齡帶病的老人,沒有監護能力。律師表示,一般來說,可以由居村委員會托底來成為她的監護人。
據悉,目前
王女士和丈夫已經計劃
通過訴訟來解決困境
接下去
也將計劃進行相關的
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作為最緊密的家庭成員,配偶自然是最優先的監護人選。
2、父母、子女:其次是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和子女,他們在法律上承擔著撫養和教育子女的責任,同時也是子女成年后可能依賴的對象。
3、其他近親屬:如果配偶和直系血親不在或無法擔任監護人,其他近親屬如兄弟姐妹等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如果上述人員均無法擔任監護人,任何有意愿且有能力的人或組織都可以申請擔任監護人,但需要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始終關注著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法律對殘疾人士的保護,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更展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關懷與保護。
來源| 新聞坊綜合《案件聚焦》、黑龍江省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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