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社會司法鑒定對抗案。該指導案例的核心是法官對醫療糾紛司法鑒定有審查、認證、采納的職權和職責,不可以盲目照搬,放空醫療民事問責的核心審判職責。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的智能播報員,郝辦。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中國案例指導》民事卷中,收錄了毛某夫婦訴揚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民事[2007]013號)。該案由宋中清律師策劃并代理,因其對醫療事故鑒定性質、司法審查權及法律適用等核心問題的突破性闡釋,被選為全國指導案例,成為醫療糾紛領域的歷史標桿性判例。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實施司法鑒定管理決定后,該案一審開庭由患方訴前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與由法院在訴訟中委托的司法鑒定直接當庭質詢、對抗。
然而,十八年來,司法鑒定在醫療民事案件中,依然存在被不當尋租法律審判權力,以不做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就不評傷殘等級等要挾、侵害當事人訴訟相關權利的情形。
患方律師如何面對?
患方律師可采取以下策略,結合兩高指導案例的裁判要旨維護當事人權益:
一、明確司法審查權,挑戰“以鑒代審”
1. 援引指導案例確立的原則
依據毛某案裁判規則,強調法官對鑒定意見必須進行實質性審查(《民事訴訟法》第81條),不能將鑒定結論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律師應要求法院對鑒定程序、方法、依據及結論的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0條,主張鑒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否則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 質疑鑒定機構的限制性條件
若鑒定機構以"不評過錯參與度"為由拒絕評定傷殘等級,應指出其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8條(司法鑒定機構不得以無關條件限制委托事項)。
向法院申請要求鑒定機構說明理由,并主張該行為構成程序違法,必要時申請更換鑒定機構。
因時間關系,本話題下期接著談。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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