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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夫妻債務牽出房產爭議
2024年6月,被執行人王某因經營失敗欠款20萬元,法院判決生效后,王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經查,王某名下無存款、車輛等可供執行財產,但其配偶李某名下有一套婚后購買的房產登記為李某單獨所有。申請人張某遂向法院申請查封并處置該房產。
爭議焦點隨之而來: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產能否直接查封、拍賣?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規則
1.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仍屬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或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產雖登記于李某名下,但系婚后購買,應認定為王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2.執行程序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2條明確: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本案中,法院有權對王某享有的房產份額采取查封措施。
3.處置規則:析產與拍賣并行
若共有人(李某)未協議分割或提起析產訴訟,申請人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認王某的產權份額。法院在析產后,可對王某的份額進行拍賣。若房產不宜分割或共有人(李某)同意整體處置,法院可拍賣全部房產,保留李某的共有份額價款。
4.執行結果:兼顧債權實現與配偶權益
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產后,依法向李某送達了房屋查封通知書,并多次向王某與李某釋法析理,李某為避免房屋被拍賣,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案件順利執結。
法官說法
執行配偶房產的三大要點
1.共同財產可執行,個人財產不可侵
法院僅能執行被執行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若房產確屬配偶個人財產(如婚前購買、明確約定個人所有),則不得執行。
2.程序保障配偶權利
配偶可通過執行異議、析產訴訟等途徑主張權利,法院需嚴格審查財產權屬,避免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3.積極履行可避風險
債務形成后,夫妻一方轉移財產至配偶名下的,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逃避執行,法院可依法追責,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才是明智之舉。
法官提醒
配偶一方如何應對?
1.及時主張權利。若房產涉及個人財產,需在收到查封通知后15日內提出異議;
2.主動析產。積極與債權人協商分割份額,避免房產整體拍賣;
3.保留證據。購房合同、出資憑證、財產約定協議等是確權的關鍵。
執行程序不是“一刀切”,對于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產,法院將嚴格審查權屬、依法靈活處置,既不讓“老賴”借婚姻逃避債務,也不讓無辜配偶“背鍋”。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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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劉文文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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