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系
原告:程峰(購房者)
被告:乙公司(房產出售代理方)
二、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約定:
2018 年 4 月 3 日,程峰與乙公司簽訂《定金支付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程峰以 495 萬元預定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單價 5.5 萬元 / 平方米,同時支付 19.8 萬元渠道費。協議明確乙公司需保證程峰在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入住,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取得 70 年產權房本,否則退還全部款項并賠償總房款 5%。
2018 年 4 月 27 日,雙方簽訂《房產認購合同》,細化付款方式:定金 49.5 萬元于簽約前支付;2018 年 5 月 10 日前支付 50% 房款 247.5 萬元;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尾款,同步辦理網簽。合同約定,若因乙公司原因導致購房失敗,需 15 個工作日內退還房款、渠道費,并賠償總房款 5%。
款項支付與違約:
程峰分別于2018 年 4 月 3 日支付定金 49.5 萬元及渠道費 19.8 萬元,4 月 27 日支付 247.5 萬元,8 月 21 日支付尾款 199.21 萬元,合計支付 516.01 萬元。但乙公司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及辦理產權,構成違約。
關聯案件情況:
乙公司原負責人許某曾因該項目涉嫌合同詐騙被調查,后因證據不足被不起訴,刑事程序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證據情況
程峰提交《定金支付協議》《補充協議》《房產認購合同》、四張蓋有乙公司財務章的收據、銀行轉賬明細,證明合同簽訂及款項支付事實。乙公司經傳喚未到庭,未提交證據及答辯。
爭議焦點
合同效力問題:程峰與乙公司簽訂的系列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違約認定與責任承擔:乙公司未按約交付房屋、辦理產權,是否構成違約?若構成違約,程峰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賠償違約金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刑事調查影響:乙公司原負責人涉及刑事調查,是否影響本案民事合同糾紛的處理?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程峰與乙公司簽訂的《定金支付協議》《補充協議》《房產認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違約行為與責任分析
違約事實認定:程峰依約支付全部購房款及渠道費,但乙公司未按約定交付房屋、辦理產權登記,已構成根本違約,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解除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因違約解除后,程峰有權要求乙公司返還已支付的516.01 萬元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違約金支持理由:雙方合同明確約定,若乙公司違約需賠償總房款5% 作為違約金,程峰主張 24.8105 萬元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刑事程序與民事糾紛的關系
雖然乙公司原負責人曾涉刑事調查,但刑事程序最終未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且現有證據不能證實乙公司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存在刑事犯罪行為。根據“刑民分離” 原則,刑事調查結果不影響本案民事合同糾紛的獨立審理,法院依據民事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判定雙方責任。
裁判結果
確認合同解除:程峰與乙公司簽訂的《定金支付協議》《補充協議》《房產認購合同》于2024 年 8 月 10 日解除。
返還購房款: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程峰購房款516.01 萬元。
支付違約金: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程峰違約金24.8105 萬元。
案件啟示
合同條款審查重要性: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應仔細審查交付時間、產權辦理、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模糊表述。
資金支付與證據留存:支付購房款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方式進行,并妥善保存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據,為可能的糾紛維權提供依據。
違約救濟途徑:遭遇賣方違約時,購房者可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及時主張解除合同、返還房款、賠償損失等權利,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涉及刑事調查的民事糾紛,應區分刑事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案件審理以事實和合同約定為依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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