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魏明,自然人。被告(反訴原告):周芳,自然人。第三人:甲公司,法人。
(二)案件事實
2023 年 11 月 4 日,魏明與周芳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魏明以 631 萬元購買周芳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 156.02 平方米),其中房屋成交價 195 萬元,家具家電等作價 436 萬元,定金 20 萬元。合同明確付款方式、不動產轉移登記時間等條款,并約定魏明若逾期付款超 15 日或拒絕購房,構成根本違約,需按總價款 20% 支付違約金。
魏明于2023 年 11 月 4 日、10 日依約支付定金 20 萬元。原計劃通過出售其父母位于豐臺區的二號房屋獲取購房資金,但 2024 年 4 月 30 日其母親在二號房屋內去世,導致房屋因忌諱及繼承問題無人問津,無法出售,魏明失去購房資金來源。加之魏明家庭經濟負擔沉重(夫妻無房產、月收入 6000 元、需撫養子女及贍養四位老人、支付房租),無力繼續履行合同。
2024 年 5 月,魏明告知甲公司無力購房,甲公司轉達周芳同意解除合同,但周芳次日反悔。周芳反訴要求魏明賠償違約金 106.2 萬元(扣除定金 20 萬元后),稱魏明系因房價下行惡意毀約。雙方均提交房屋價格截圖,法院核實后確認一號房屋房價存在下跌情況。
(三)雙方主張
原告(本訴)主張:
解除與周芳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周芳返還已付定金20 萬元;
周芳承擔本訴訴訟費。
被告(反訴)主張:
魏明賠償違約金106.2 萬元(扣除定金后);
魏明承擔反訴訴訟費。
第三人述稱: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無異議。
二、爭議焦點
魏明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構成違約?
若魏明違約,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如何調整?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及違約認定
魏明與周芳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魏明因母親去世導致購房資金來源中斷、家庭經濟困難而無法履約,雖非主觀惡意,但該情形不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需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母親去世與購房資金關聯并非絕對因果關系)或情勢變更(合同基礎條件未發生根本性異常變動)。根據合同約定,魏明未按期支付購房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金調整依據
《民法典》規定,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請求適當減少。本案中:
損失認定:周芳主張房屋因魏明違約導致降價銷售產生差價損失,法院核實房屋確有降價,其損失客觀存在。
調整考量因素: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魏明僅支付定金)、當事人過錯程度(魏明違約但非惡意)、預期利益(房屋市場價格波動)、公平原則等,酌情將違約金從合同約定的126.2 萬元(總價款 20%)調整為 100 萬元,扣除已付定金 20 萬元后,魏明需支付 80 萬元。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魏明與周芳于2023 年 11 月 4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
魏明、周芳與甲公司于2023 年 11 月 4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解除;
魏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周芳違約金800,000 元(已折抵定金 200,000 元)。
五、案件啟示
合同履行的嚴肅性:簽訂合同后應謹慎評估履約能力,非法定免責情形下,未按約履行將承擔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界定:當事人主張免責時,需嚴格符合法律對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避免主觀認定導致敗訴。
違約金的司法調整:違約金約定過高時,法院將綜合多因素進行調整,當事人主張調整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損失與公平合理性。
風險防范意識:交易雙方可在合同中細化違約情形及賠償計算方式,或通過購買履約保險等方式降低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