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辦理涉外林權變更登記問題的復函
(辦資字〔2011〕214號)
云南省林業廳:
《云南省林業廳關于辦理涉外林權變更登記問題的請示》(云林改革〔2011〕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關于集體林地流轉過程中涉及的外籍人士或者其組織辦理林權變更登記問題,我局認為,《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字[2007]23號)有關規定,外籍人士或者其組織不具有林權登記申請人資格,其參與集體林地流轉只能以租賃合同方式進行。林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外籍人士或者其組織提出的集體林權變更登記申請。
特此復函。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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