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4月19日中午,北京軍區空軍某部雷達某團五連的槍械保管員夏克富在對連隊槍械室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少了兩支54式手槍和70發51式7.62毫米手槍子彈。
54式手槍
夏克富頓時嚇得手腳冰涼,作為槍械保管員,他非常清楚兩支手槍和70發子彈的不翼而飛意味著什么,如果這兩支手槍丟失后在別的地方“響”了,傷了人或者出了人命,他作為槍械保管員是要上軍事法庭的。因此,夏克富當即就跑去連部,報告槍械室被盜!
接到五連的報告后,雷達某團政治處和空軍某部政治部保衛處先后派出工作組趕往五連駐地組織偵辦這起盜槍案。
雷達某團五連的駐地周圍都是草原,往西南1.5公里是某公社所在地,正南300米處是烏蘭察布盟軍分區維護連的營房以及一戶漢族牧民的蒙古包;往東北2.5公里處是一個放牧點,往西北2.5公里是某公社二大隊的牧民蒙古包聚居點。
70年代在聚居點看電影的內蒙古牧民
被盜的五連槍械室位于五連駐地營區第一排平房西起第二間,東邊是五連的物資倉庫,西邊是雷達班的宿舍,槍械室的門鎖完好、沒有破壞痕跡,三扇雙層窗的中間扇窗是固定的,左右兩扇窗都可以輕松開關。在中扇固定窗外層窗玻璃右下角被打破一個21×15公分的破口,破口上沿處提取到兩枚箕口向上的減層指紋。槍械室內靠右扇窗下的一只木箱上留著一枚腳尖向外的解放鞋鞋印,室內的西墻上原來掛著八支54式手槍,被盜走的掛在中間的兩支(連同槍套一并取走),另外放置子彈的箱子里少了一整盒70發裝的51式手槍子彈外,其余的物品沒有明顯被挪動的跡象。
70發裝51式手槍子彈
根據現場勘查的情況,保衛部工作組對案情做了如下分析:
1、經過反復試驗,窗戶玻璃破口處的指紋是犯罪分子進出窗戶時留下的,窗戶是進出口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在發現被盜時窗子上的插銷是插上的,作案人是插不上插銷的,而報案的夏克富表示他在發案后沒有動窗戶一個手指頭。因此,判斷犯罪分子從門和窗戶進出作案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2、五連駐地營區有24小時的崗哨,且武器室邊上就是一個班的營房,外部距離群眾聚居區較遠,所處位置比較孤立。從現場看,犯罪分子掌握部隊的活動規律,熟悉營區和槍械室的情況,并具備作案時間和作案條件,因此內部人員作案的可能性極大。但考慮到五連營區地處邊境,社情復雜,軍地聯誼的時候附近的牧民和社員都曾到過營區來看電影,所以也不能排除內外勾結作案的可能性。
3、槍械保管員夏克富和五連副連長張立元以及指導員王克儉在4月17日12點進過一次槍械室,那個時候槍械室一切正常,所有槍支彈藥都在原位。夏克富又說:4月18日中午他又進槍械室查檢槍支彈藥,依然一切正常,而且他還特意看了一眼窗戶,窗戶也完全正常,沒有被破壞。因此犯罪分子的作案時間被確定在4月18日午后至4月19日午前,而在4月18日晚至4月19日凌晨作案的可能性較大。
54式手槍和槍套
4、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機有四種:
其一是思想反動,企圖盜槍后外逃并進行更大的犯罪活動;
其二是因為入黨、入團、提干或者上下級關系緊張,出于報復領導的目的制造事端;
其三是戰友之間因為某種糾紛引發矛盾,因而盜槍準備實施行兇報復;
其四是賣槍換錢,因為案發前營區里有議論:浙江、福建等地買賣槍支的現象很嚴重。
因此,政治保衛部工作組確定的偵查方向為:以內部為主,除對全連進行摸底,重點排查有條件獲得槍械室鑰匙的內部人員,排查范圍放在有條件獲得鑰匙從門口進入的雷達班和有機會利用站崗作案的警衛班,同時商請烏蘭察布盟公安機關在外部配合行動。
政治保衛部隨后在五連駐地召開了四次軍人大會,交代黨的政策,要求五連的干部戰士身為革命軍人要提高認識、端正態度,積極協助政保部門破案。
工作組深入五連的各排各班,和每個干部戰士逐個談話了解情況,通過調查研究,圈定了六名嫌疑對象,通過第一輪核查排除了其中三名,第二輪核查又排除了一名,將嫌疑對象鎖定為槍械保管員夏克富和警衛班戰士李明福。
老照片 站崗的解放軍哨兵
懷疑夏克富的理由是在右扇窗的插銷上發現了夏克富的指紋,于是工作組找夏克富談話,進行思想教育工作,夏克富原本思想負擔很重,支支吾吾不肯說,經再三教育后終于承認:發案后,他出于被追究責任的害怕,在報告槍械室被盜后又從連部擅自返回槍械室,將右扇窗的插銷插上,企圖逃避責任。不過,也因此否定了夏克富的嫌疑。
對李明福的懷疑理由則具體得多,實際上李明福的嫌疑是原本六個嫌疑人中最大的,具體理由如下:
1、李明福的站崗時間本應是4月19日1時到2時40分,但他一直站到4時,在他站崗期間,曾經在2時左右回到警衛班宿舍拿了同班戰士蔡樹平床上拿了個手電。2時40分,雷達陣地上的哨兵發現李明福從機井房上來,這個細節李明福在接受詢問的時候沒有說實話,也沒說自己曾經回宿舍拿蔡樹平的手電的事情。
老照片 雷達陣地
2、李明福明明知道槍械室的情況,但是在接受詢問時說“老兵知道,新兵不知道”,另外他在4月11日和4月16日站崗的時候都曾經游動到槍械室附近,但在詢問的時候李明福均沒有如實交代。
3、案發后,李明福在4月19日和4月20日連續兩次刷洗自己的解放鞋鞋底,此后經常提前起床、單獨到倉庫活動,而且多次偷聽工作組開會以及工作組成員打電話的內容。另外,隨著季節漸漸變熱,五連的干部和戰士在5月開始都陸續脫去棉服、改穿絨衣,唯有李明福直到5月25日還穿著棉褲,行為極為反常。
4、五連許多干部戰士一致反映:李明福性情粗野、膽大妄為,辦事不計后果:“他脾氣一上來,什么事情都干得出來!”
5、李明福是福建長樂人,入伍兩個月又七天,根據其他長樂籍戰士反映:文革期間,家鄉買賣槍支的情況十分嚴重。在平日里幾個長樂籍戰士聚在一起閑談時,李明福曾透露過自家生活困難。
據此,工作組分析:雖然李明福身家清白,政治上也沒什么問題,但是有以經濟為目的的盜槍動機。
5月24日,現場玻璃上留下的指紋的鑒定結果出來了(由于指紋并不清晰所以無法現場鑒定,而是送到烏蘭察布盟公安處技術科進行鑒定),證實指紋就是李明福右手中指留下的指紋。至此,李明福的嫌疑徹底坐實。
5月25日,工作組將李明福連同他的全部行李物品一并帶到雷達團團部進行審查,當場從他的帆布包內搜出54式手槍兩支,在他的大頭鞋和皮帽內搜出手槍子彈57發,但沒有見槍套和剩余的13發子彈。
李明福的供詞如下:“4月19日1時我上崗后,先用拳頭(戴手套)打破窗戶上的玻璃,將窗打開,因為室內黑,看不見,我又回到宿舍偷了蔡樹平的手電,又從窗戶跳進槍械室,從墻上拿下兩支手槍,并拿了一盒子彈,然后將槍和子彈埋在從連隊到某公社的第二根電線桿下。過幾天后,我將槍取回,槍套留在坑里,將槍用絨褲包著放在帆布包里。子彈藏著大頭鞋和皮帽里,因為裝不下那么多,只能把13發子彈落在原地。天熱后,我想把絨褲取出穿,但害怕里面包的槍被發現,所以一直不敢拿出來,直到被你們發現。”
“你偷槍的目的是什么?”
“我家太窮了,津貼基本都是寄回家補貼家用的,上個月我媽寫信給我說家里揭不開鍋了,我沒辦法,想到我們家鄉槍支販賣比較多,就想著偷兩支槍回家賣了錢補貼家用。”
在李明福的指認下,工作組在電線桿下挖出了兩只手槍的槍套,13發子彈以及包裝子彈的紙盒。
至此,本案告破,李明福因盜竊槍支彈藥罪被烏蘭察布盟軍分區軍事法庭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出身清白,認罪態度好外加確實家中困難,事出有因,故而從輕判決)并開除軍籍。
資料出處:總政治部保衛部1978年12月編印《案例選編——偵破盜槍案經驗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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