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司法拍賣的買受人承擔悔拍責任是否以保證金為限?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對被執行人財產、股權等進行公開處置的主要方式。
為預防競買人出高價后又悔拍等違約行為,維護拍賣秩序,網絡司法拍賣要求競買人預交保證金。
關于保證金的處理方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絡司法拍賣》,和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執行拍賣變賣》)略有不同。
針對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后的悔拍行為,《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的是“多不退”的處理方法,即保證金的數額足以支付拍賣所產生的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時也不予退還,但對保證金的數額不足以支付拍賣所產生的損失、不足以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時,是否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的問題未作規定。
《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競買人需要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預交保證金。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民事執行拍賣變賣》對保證金采取 “少補”的處理方法,即保證金的數額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不足以彌補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時,責令補交。
《民事執行拍賣變賣》規定,保證金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綜上, 網絡司法拍賣中,針對拍賣成交后買受人的悔拍行為,人民法院對其預交的保證金,很有可能會采取“多不退,少補”的處理方法,買受人悔拍的違約責任并不以其預交的保證金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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