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說是非常普遍的事兒了。不過,土地不能白白被征收。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相關部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農村土地或宅基地上房屋時,需要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公平的補償。
而征收集體土地時,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就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先發放給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然后按照一定比例(通常村委會只可以截留百分二十左右)分配給被征地農民。而其他的補償費則歸所有者所有。
但是在具體征收過程中,有的村民在確定征地拆遷范圍之前,就已經進城落戶了,不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生活生產了。那么如果此時遇上拆遷的話,這類村民,也就是進城落戶的老百姓還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呢?
一般情況下,如果遇到了土地征收,且農民的戶口也依然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也就是說,該被征地農民依然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么在土地征收中,其就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相關部門或者是村委會不能以各種理由隨意地縮減被征收人的補償。
但如果在土地征收之前,村民的戶口已經遷出了農村,在城市落了戶(戶口已遷出),并且也一直長期居住在城里,那么此時就代表著該村民失去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倘若遇到了拆遷,那其也有可能無權享受拆遷補償。
也就是說,農村征地拆遷補償一般只有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才可以獲得,倘若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么一般情況下是得不到的,而且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案例中指出:村民轉為城鎮戶口后,已不依賴于集體土地生活,不再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主張應享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標準,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村民轉為城鎮戶口后,如果因為農村征地,國家對農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歸農民身份納入安置保障,這不論是從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還是從社會公平角度評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村民轉為城鎮戶口后,依法只能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宜按照被征地范圍內農業人口的標準予以安置保障;具備特殊情況的,只能在政策允許范圍內予以考慮,給予適當的照顧。
從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我們就能看到,村民將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且長期在城里工作居住,已經不依賴集體土地生活,不再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時,那么一旦農村拆遷,想要獲得與還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活的村民同等待遇是不太可能的。
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進城落戶后,宅基地上面還有房屋,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在拆遷之后,雖然其他補償已經得不到了,可房屋是被征收人私有財產,應當需要給予其相應的補償。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進城落戶后,一般情況下會對農民的權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土地被征收以后,其可以會因不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無法獲得土地補償費以及其他相關的補貼。所以,建議大家,在退出農村戶籍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不要盲目的退出,否則想要再將戶口遷回來,可就變得非常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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