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號召全社會共同守護醫保基金安全,4月27日,樂清市檢察院聯合多部門在樂清市清和公園舉辦2025年醫保基金監管集中宣傳月活動。現場安排了活動宣傳展板、健康咨詢、義診、普法等活動。
本次活動以“醫保基金安全靠大家”為主題,市檢察院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講解等方式為到場群眾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并針對市近年來醫保騙保案例,詳細剖析醫保騙保犯罪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并鼓勵群眾積極揭發各類醫保騙保的犯罪線索。
下一步,市檢察院將聯合市公安局、市醫療保障局共同推進數據共享,全鏈條打擊倒賣醫保藥品騙保犯罪行為,堅決守好人民群眾的“救命錢”。
樂清檢察
什么是醫保騙保犯罪?
請注意
下列行為,構成犯罪:
1.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2)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虛開醫療服務費用;
(4)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5)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6)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7)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8)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定點醫藥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2)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
(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虛開醫療服務費用;
(4)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醫用耗材等,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3.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購買他人醫療保障憑證(社會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時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詐騙罪的,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他人醫療保障憑證(社會保障卡等),并盜刷個人醫保賬戶資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的行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對非法收購、銷售有關藥品的行為人定罪處罰。
接下來,跟隨 “檢察官說法” 的視角
走進醫保騙保的案例現場
文丨胡公樞 張慧威 攝影丨王嘉禾
編輯丨鄭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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