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的忙碌場景中,一旦意外發生,施工人員的權益保障與保險理賠往往成為矛盾焦點。近日,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建筑施工人員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在某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龍某因意外事故受傷,將承建方某建筑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雙方存在勞務關系,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判定龍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建筑公司擔責70%。該判決生效后,建筑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
涉案工程此前已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公司在履行賠償責任后,龍某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建筑公司,建筑公司遂將保險公司起訴至北關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其核心功能是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益。龍某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不能因此獲取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利益,否則構成不當得利。建筑公司已根據生效判決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有權在該責任范圍內主張保險金賠付。但對于龍某自行承擔的30%損失部分,因建筑公司未實際履行賠償義務,故無權主張該部分保險金。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建筑公司已承擔的70%責任范圍內履行賠付義務。
法官說法
李敏
北關區人民法院
一級法官
保險金請求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能讓轉讓變成“賺差價”的工具。
建筑公司給施工人員購買保險本是件保障施工人員權益的好事,但只能在自己實際賠償給施工人員的范圍內找保險公司“報銷”,不能把施工人員自己該承擔的損失也通過保險“要回來”,否則就違背了保險保障施工人員權益的初衷。
法官在此提醒,建筑行業相關主體在處理保險事宜時,需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遵循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理維護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有保障的施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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