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個人)、各定點醫藥機構:
冒用已死亡人員參保身份騙取醫保待遇的行為,嚴重違反醫保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損害醫保基金安全,屬于欺詐騙保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一是參保人員死亡后單位或家屬未及時辦理停保處理,親屬持死亡人員醫保憑證冒名進行醫保結算。
二是部分死亡參保人員家屬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冒名使用已死亡參保人員門診慢(特)病待遇資格的醫保憑證享受相關待遇。
三是極個別醫藥機構工作人員明知參保人死亡,仍然誘導或協助家屬套取醫保基金。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參保人員,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退回醫保基金損失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為此,離石區醫療保障局鄭重提醒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及各定點醫藥機構:
(一)死亡人員參保單位或其親屬應當自參保人死亡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醫保中心辦理終止參保手續。
(二)參保單位尤其是死亡參保人員家屬,請認真遵紀守法,按照醫保政策規定,參保人員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就醫購藥,勿因占小便宜的僥幸心理而實施欺詐騙保行為,從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嚴格落實就醫時認真核實就診人員身份信息的相關規定。
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及各醫藥機構:保護醫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責任,日常如有發現各種欺詐騙保行為,請第一時間撥打參保地舉報電話。
離石區醫保部門舉報投訴電話:
離石區醫保局:0358-8227879
離石區醫保中心:0358—8239259
呂梁市離石區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來源:離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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