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暴力取證罪的客觀要件?
暴力取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根據《瀆職侵權立案標準》,暴力取證罪中的"暴力"是狹義的"暴力",即使用具有一定強度的有形力針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如毆打、捆綁、吊懸等手段和方法。如果不是針對被害人的人身,而是對其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脅迫、恫嚇或者采用虐待或變相肉刑的方式逼取證言的,都不是暴力取證罪中的"暴力"。關于暴力的程度,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暴力取證罪的是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下的暴力。如果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的,則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至于使用暴力是否逼取到證言,證人是否證實犯罪事實,或者有無做出施暴者期望得到的證言,不影響暴力取證罪的成立。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區分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主體都是司法工作人員,客觀方面有使用暴力手段的可能。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后者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第二,犯罪手段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現為使用暴力的方法逼取證言,后者則表現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
第三,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具有逼取適合需要的證人證言的目的,后者則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
三、如何區分暴力取證罪與妨害作證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暴力取證罪與妨害作證罪的犯罪對象均是證人,行為方式都有暴力,主觀方面都有獲取一定證言的目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行為方式不同。前者的手段行為僅限于暴力,以精神協迫或者變相肉刑的方式逼取證言的不構成暴力取證罪。后者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脅迫、賄買等多種方法。
第二,主觀目的不完全相同。前者具有逼取證人作證的目的,證人是否作證,是否做出暴力者想要的證言,不影響暴力取證罪成立。后者的目的是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意圖影響司法公正。
第三,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證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是司法活動的客觀公正性。
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則沒有限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