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理事會主席 崔野韓
1997年中國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9年中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以下簡稱UPOV)公約1978年文本。UPOV是種業知識產權領域最重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截至目前共有80個成員,包括兩個地區組織,涵蓋99個國家。20多年來,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從無到有、發展迅猛,年申請量突破1.6萬件,連續8年穩居UPOV成員第一。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在保護種業科技創新成果、促進農林產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UPOV公約有關情況
1961年制定的UPOV公約進行過三次修訂,目前依然有效的是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截至目前,中國、新西蘭、意大利、葡萄牙、挪威、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17個成員加入1978年文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韓國以及歐盟和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63個成員加入1991年文本。
與1978年文本相比,1991年文本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設計方面更加系統化,賦予品種權人的權利范圍更大,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更強。兩者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擴大保護植物屬種種類,要求老成員、新成員最遲自加入之日起至5年、10年期滿時,保護種類要擴大到所有植物屬和種。二是拓展品種權保護范圍和環節,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控制環節擴展到生產、繁殖、為繁殖而進行的處理、許諾銷售、銷售、出口、進口以及為上述目的進行存儲等行為;同時對實施前述行為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相關收獲材料等;此外,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使得原始品種權人的權利可以延伸至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同時,涉及授權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與授權品種沒有明顯區別的品種、需要反復利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產的品種的,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三是延長品種權保護期限,規定自授予品種權之日起一般植物不少于20年,木本和藤本植物不少于25年。四是規范權利例外情形,明確將私人的非商業性活動、試驗性活動和育種列為權利例外,將農民留種權利規定為成員可以選擇的例外。五是規定權利用盡原則,明確除了規定情形外,對由育種者本人或經其同意售出的授權品種材料,育種者權利不再適用。
二、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發展態勢
當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發展呈現一些新情況:一是更加強化育種原始創新保護。2023年UPOV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解釋性說明修訂稿,對派生品種的解讀更為寬泛,契合基因編輯等生物育種新技術特點,有利于加強對原始品種權人的保護。二是更加注重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效能。不斷出現的生物技術與傳統育種之間如何有效銜接,確保各自利益與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國際社會較為關注。目前UPOV成員普遍做法:一方面及時修訂本國法律法規,特別是遵循1978年文本的國家,以達到1991年文本要求;另一方面更加強化國際合作,注重測試結果國際互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三是更加強調前沿技術應用研究。近年來,生物技術、人工智能等領域不斷發展,歐盟、英國等UPOV成員均已設立專項經費,支持開展這些前沿技術在品種測試領域的應用研究,以提高測試質量效率和準確性。四是更加注重應用信息化手段。UPOV已于2024年9月正式啟用植物新品種保護電子辦公系統,該系統借助區塊鏈技術,可實現數據傳輸安全高效。通過語言自動轉換,既方便申請人向他國提交申請,又有助于審批機關實現高效受理審查。
三、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意義深遠
本次《條例》修訂注重與相關國際條約做好銜接。一是提高保護水平。擴大品種權權利內容,對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作出安排,明確權利歸屬約定優先,延長品種權的保護期限等。二是嚴格品種權授予條件。增加不授予品種權的情形,增加喪失新穎性的情形,規范授權品種的名稱管理等。三是完善品種權申請和授權程序。進一步縮短了審查時限,強化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管理,增加權利恢復制度等。此外,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特別指出的是,本次《條例》修訂在細化完善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制度實施等方面,既遵循了UPOV公約1991年文本的原則規定,又充分考慮了中國國情農情種情,作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探索性制度安排,規定了一系列可操作的實施措施。具體包括分批發布EDV目錄、研制相關作物判定指南、明確分子鑒定和表型測試機構條件要求、必要時參考育種過程和專家意見等內容。該一整套EDV制度實施措施將為UPOV及其成員提供可借鑒的中國方案。本次《條例》修訂發布,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規制度與UPOV公約1991年文本基本接軌。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2021年修改的《種子法》、本次修訂的《條例》以及相關配套規章的不斷修訂完善,將為中國加入UPOV公約1991年文本以及《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展望未來,期待中國不斷拓展與UPOV的合作領域,深度參與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事務,更好發揮大國作用與擔當,為全球和地區種業知識產權治理貢獻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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