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申子仲
5月1日,浙江一家名為“胖都來”的線下購物商場開業,因商場名與河南“胖東來”相似,引發熱議。胖都來方面公開稱,“胖都來”一名取自于集團董事長的姓氏。“胖”寓意著豐盈、富足、美好。
5月3日,大象新聞記者多次嘗試聯系“胖都來”負責人未果。河南商業行業協會秘書長姜東輝接受大象新聞采訪時表示,浙江胖都來蹭熱度營銷的痕跡太明顯,“即便是向‘胖東來’致敬,這樣起名字也不妥,最起碼得征得同意吧。”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則分析認為,“胖都來”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比較大,“胖東來”完全可以依法維權。
記者發現,河南胖東來許昌超市工作人員曾通過社交賬號公開表示,他們已對胖都來相關情況進行取證,同時在胖都來開業前,即通過EMS的方式給胖都來公司郵寄了律師函,要求其整改。
胖都來解釋:“名字只是符號,品質才是關鍵”
大象新聞記者通過企查查搜索“胖都來”,發現符合老板姓名與經營范圍條件的,為浙江胖都來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今年2月,注冊資金1000萬元,法人代表為都建明。地址位于浙江省嘉興市海寧市長安鎮文海北路。
5月3日,記者多次嘗試聯系法人代表未果。
對于這個名稱,浙江“胖都來”則早在3月底便通過自媒體平臺給出自己的說法。
胖都來方面稱,“胖”寓意著豐盈、富足、美好,這一理念貫穿于他們的企業經營中,以確保產品琳瑯滿目、價格實惠、服務貼心。而“胖都來”一名取自于集團董事長的姓氏。該集團旗下盈都橋梁和盈都地產公司,參與建設了杭州多個標志性建筑。而胖都來不僅是線下商場,同時也為全職媽媽、素人提供了一個創收平臺,為帶貨達人提供選品供應鏈服務。對于大家對胖都來的善意調侃,他們欣然接受,“我們更希望憑借商品和服務,把這些調侃轉化為好口碑,畢竟名字只是一個符號,品質才是關鍵。”
根據媒體此前報道,胖都來工作人員曾介紹,胖東來負責人曾去河南胖東來學習考察過,十分認可胖東來的商業模式和企業文化,希望自己的企業也能向胖東來“看齊”。
網友熱議:反對意見占主要聲音
5月1日,浙江胖都來開業,有不少明星送上祝福視頻,包括劉儀偉、葉璇、丁勇岱等等。消息一經公布,便引發了網友熱議。
支持一方認為,胖都來能請來諸多明星發祝福,足見其實力,并非小商超的“山寨”之舉。再者胖都來老板是抱著對胖東來認可、向胖東來學習態度才定的名,也足以說明其力爭上游的誠意。而且胖東來的企業logo與胖東來差別明顯,胖東來無須過度緊張,而由此驚動了法務部發函更是大可不必。
反對一方質疑其蹭熱度。
不少網友認為胖都來明顯是在蹭河南胖東來的熱度和流量,“胖都來”與“胖東來”仨字重了倆,“都”字和“東”字發音相近,這個名字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胖東來,進而引發混淆。況且胖東來從未走出過河南,忽然在浙江冒出一個胖都來,也極易引發河南胖東來快速擴張的誤解。
相較而言,反對意見占據主要聲音,不少網友搬出“雷碧”“白事可樂”“康帥傅”“農夫山賊”等“山寨名牌”予以調侃,有的則質問胖都來員工的薪資水準是否也要向胖東來看齊。
大象新聞記者注意到,由于4月26日浙江杭州又有永輝超市爆改胖東來模式,引來媒體爭相報道。此次浙江嘉興胖都來開業,不少網友鬧了烏龍,將新開業的胖都來,說成了“杭州胖東來”。
業內評價:蹭熱度痕跡太明顯
“此次浙江胖都來開業引發的爭議,既說明了河南商業品牌的強大影響力,同時也凸顯了商業活動中品牌的重要性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5月3日,河南商業行業協會秘書長姜東輝接受大象新聞采訪時如是說。
“即便是向胖東來致敬,這樣起名字也明顯不妥,最起碼得征得同意吧。”姜東輝說,在市場競爭中,只有堅持自主創新、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才能真正立足。“說白了,浙江胖都來如此起名,蹭熱度營銷的痕跡也太明顯了。”
姜東輝舉例,不久前的4月22日,2025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在鄭州舉行,其中發布的案例就涉及到胖東來“DL精釀小麥啤酒”被模仿。該啤酒是胖東來2023年推出的自營品牌,因銷售火爆,后被江蘇一酒業公司委托山東代為生產一種名為“酒格原漿”的啤酒,其外包裝與裝潢與DL品牌相似。
該產品曾在全國多地線下銷售,并在多家自媒體平臺宣傳推銷,不少網友沖著胖東來的名氣,買了“山寨貨”。后胖東來以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經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院審理,判令侵權方立即“收手”,并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200萬元。
律師說法:“胖都來”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比較大
對于此事,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許昌“胖東來”屬于國內知名的商業連鎖超市,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依法也應當給予更廣泛且嚴苛的法律保護,而“胖都來”與“胖東來”在商標結構、讀音等多方面相似或近似,這很容易引發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
張少春認為,“胖都來”構成侵權的可能性比較大,“胖東來”完全可以依法維權。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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