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在強奸罪辯護實務中,無罪辯護的關鍵在于精準把握證據鏈條的完整性、程序合法性及被害人意志的真實性。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系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包頭市檢察院第二期“1帶N提素能補短板共成長”導師。張博士擅長于刑事辯護,本文結合典型案例及學界理論,系統歸納無罪辯護要點,并融入實務評析,為辯護策略提供法學理論支撐。
一、證據不足類:核心事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一)僅有被害人陳述,缺乏客觀證據印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孤證不能定案”。若僅有被害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佐證,如物證、DNA鑒定、現場痕跡等,則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
典型案例:
朱某強奸案(2018)冀0322刑初324號:僅憑被害人陳述且多次矛盾,未提取精斑等生物證據,最終無罪。
劉某強奸案(2018)冀0408刑初196號:案發七年后物證缺失,僅有被害人陳述,無法還原現場。
張萬軍教授法理評析:
在“一對一”強奸案中,印證證明模式常因直接證據匱乏而難以適用。“一對一”強奸案一般發生在隱蔽場所,除了雙方當事人外,很少有第三人在場,這導致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外,很難獲得其他直接證據。一些案件中,即使獲得了DNA等證據,也只能證明發生過性行為,對于判斷被害人主觀意志內容作用不大。
而對于公訴機關來說,間接證據的體系化運用是破解“一對一”困境的核心路徑。例如,在醉酒型強奸案中,可通過被害人案發前后的行為異常、雙方關系親疏、現場環境等間接證據,輔以“常識、常情、常理”法則,推斷被害人是否處于意志受限狀態。
二、被害人陳述矛盾類:真實性存疑的典型情形
(一)多次陳述內容不一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第87條要求審查陳述的穩定性與合理性。
典型案例:
盧某強奸案(2018)津02刑終397號:被害人四次陳述對案發時間、報案動機等關鍵情節矛盾,真實性無法確認。
趙某強奸案(2018)遼14刑終14號: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存在時間矛盾,且缺乏客觀證據支持。
張萬軍教授法理評析:
被害人陳述是關鍵證據之一,被害人陳述的穩定性是認定違背意志的核心。需結合聊天記錄、報警時間等輔助證據判斷其合理性。例如,若被害人在案發后未及時報警,反而因其他矛盾報案,如經濟糾紛,則可能屬于“事后反悔型”誣告。
三、程序違法類:證據排除與強奸迷思
(一)物證提取程序不規范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要求排除非法物證。
典型案例:
張輝、張高平案(2013)浙刑再字第2號:指認錄像不完整、見證人未實際參與,物證因程序違法被排除。
王某強奸案(2017)皖刑再2號:毛巾被由被害人自行提取,未及時移交,存在污染風險。
張萬軍教授法理評析:
程序合法性是證據效力的生命線。實務中常見問題包括:物證未密封保存、提取筆錄無見證人簽名、DNA鑒定未排除混合樣本等。辯護時需重點審查證據保管鏈條的完整性,必要時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同時,需結合個案細節,如案發環境、物證提取規范性,來判斷證據充分性。若偵查機關未及時固定關鍵物證,或檢材來源存疑,如由被害人自行提取,應堅決質疑證據真實性。
辯護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要破除強奸迷思并進行證據規則重構。例如,以“未激烈反抗”“事后索賠”等反向推定同意,或將被害人性經歷作為品格證據質疑陳述可信性,均屬典型迷思。對此,需通過證據規則的雙重限縮予以糾偏:明確禁止從被害人衣著、性史、延遲報案等事實中直接推導同意,除非該事實與案發情境存在直接邏輯關聯。同時,要將生物學與心理學研究成果納入司法認知,承認“僵硬、順從”等非對抗反應是被害人在極端情境下的常見應激狀態,否定“合理反抗”的單一敘事模板。
四、被害人意志類:同意有效性的實質判斷
(一)欺騙手段與法益關系錯誤
典型案例:
馮某案(2017)晉04刑終28號:以“網戀”誘騙發生關系,但聊天記錄顯示被害人自愿赴約,不構成強奸。
黎某某案(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58號:被害人謊報年齡,被告人無法明知其為幼女,無罪。
張萬軍教授法理評析:
欺騙型強奸的定性需結合“法益關系錯誤說”。虛構職業、婚戀承諾或經濟利益等,僅影響被害人對性行為附加條件的期待,屬于交換價值層面的動機錯誤。此類行為雖具道德可責性,但因未動搖性自主權的核心,應通過民事救濟或行政規制處理,避免刑法過度介入私人自治領域;反之,若行為人對性行為性質,如冒充治療實施性侵,進行虛構,直接導致被害人對其處分法益的內容與后果產生根本誤認,此類欺騙因侵犯性自主權的存續價值而構成強奸。實務中需嚴格區分二者,避免混淆道德瑕疵與刑事違法。
五、特殊場景類:半推半就與熟人關系
(一)半推半就的同意推定
典型案例:
陳某案(2018)川0116刑初599號:表姐夫與表妹發生關系,被害人未呼救且無反抗痕跡,認定為“半推半就”。
殷某、何某案(2019)川0108刑初466號:性行為中有言語交流并使用情趣用品,無法證明違背意愿。
張萬軍教授法理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核心在于“違背婦女意志”與“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對于“半推半就”案件,需綜合審查雙方關系、行為手段、被害人反抗能力及事后表現等客觀證據,避免僅憑被害人陳述或嫌疑人供述定案。關鍵判斷標準包括“推”與“就”的主次關系,需區分“推”是真實拒絕還是羞怯表現,“就”是主動同意還是被迫妥協。其次,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壓制反抗的暴力、脅迫或利用特殊關系,如監護、從屬地位。并分析案發地點、雙方交往歷史、體表傷痕、報警時間等。缺乏暴力痕跡且存在自愿互動證據時,法院可能認定“推”為形式,實質未違背意志。
(二)熟人關系之間強奸
典型案例:
刑事審判參考第1339號:本案案發不及時、不自然,不能排除郭某某出于顧慮或者其他考慮才報案的可能性,應當結合雙方感情進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性行為認定強奸犯罪。
張萬軍教授法理評析:
在熟人關系性侵案件中,司法機關需著重考察以下核心要素:其一,被害人的即時性反應,如是否存在明確的肢體反抗、呼救行為或利用環境條件實施自救的可能性。若案發場景具有開放性特征(如公共場所、白天等),且被害人客觀上具備求救條件卻未采取合理自救措施,需結合情境分析是否構成"默示同意",但應注意避免將環境因素作為單一判斷依據,須與被害人認知能力、加害人控制程度等要素聯動審查。其二,案發后雙方態度具有重要補證價值,如被害人的情緒狀態、就醫記錄、通訊記錄等客觀表現,特別是延時報案的原因需結合社會心理因素進行合理化解釋。對于性行為后提出經濟訴求的情形,應區分補償性索要與敲詐勒索的本質差異,避免將事后協商簡單等同于事前自愿。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存在情感基礎或既往性關系的案件,如戀人、前配偶等,應遵循整體性審查原則:首先,需縱向考察雙方關系演變歷程,重點分析案發時情感狀態是否足以支撐自愿推定;其次,對于多發性行為中個別指控的情形,須嚴格審查該次行為與既往行為的差異性,包括情境突變、暴力升級等異常節點;最后,禁止以"通奸關系"或"既往自愿"作為否定本次違背意志的當然依據,而應著重審查本次性行為中是否存在強制性要素的實質性突破。
結語
強奸罪的無罪辯護需以證據審查為基石,以被害人意志為核心,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實務中應避免機械適用“違背婦女意志”的抽象標準,而應結合具體場景、證據鏈條及學界理論,如法益關系錯誤說、印證證明模式,進行動態分析。唯有如此,方能實現刑法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的平衡。
(本文系張萬軍教授結合司法實務案例及刑法理論前沿所作評述,轉載請注明出處)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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