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今年4月8日頒行第77號《議定》,規定9類資產須確立全民所有制的權限及程序。據此,具體規定這9類資產,包括:
1.沒收的財物:依法沒收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證據、工具或刑事案件的證據。
2.無主房地產:無法確定所有者的房地產或所有權已被放棄的房地產。
3.遺失或被遺棄的財物:無法找到失主或失主未依法前來領取。
4.無繼承人繼承:指依《民法》規定,已超過繼承時效或無人繼承的財產。
5.港口積壓貨物:貨物存放在海關區域而無人收貨。
6.自愿轉移資產:所有者通過中央或地方機關自愿將資產轉移給國家。
7.外國企業資產:在越南營運期限屆滿后,無償轉讓。
8.按照公私合作伙伴方式投資,并根據合同移交給國家的財產,包括:按照建設-經營-移交(BOT)合同、建設-移交-經營(BTO)合同、建設-移交-租賃(BTL)合同、建造-租賃-移交(BLT)合同方式移交給越南國家的資產。
9.被埋或沉沒于越南大陸、島嶼或海域而且無法確定所有者的資產。
第77號《議定》也明確指出,當確立資產屬全民所有和對已確立全民所有制的資產管理、處理時的公開、透明原則。
對于沒收的物證財物、行政違法犯罪工具或案件證據財物,對被判決有罪的人,依個案處理原則確定沒收的財物數量。
職責機關也可以將過去6個月內的多起案件(每起案件的資產在1億元以下)合并一次性處理。
此外,對于所有者通過贈與、合同或其他規定的所有權轉移合同,自愿將所有權轉移給國家的資產,無須履行確立全民所有制的手續。
來源:西貢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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