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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份律師函在保險圈內流傳,某保險公司給自家代理人宋某發了一份律師函,要求把傭金退回來,而且還要承擔保單損失,并書面賠禮道歉。律師函發的時間是今年1月份,該代理人賣保單的時間是2017年4月份,時間過去了整整8年。
保險公司認為這個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存在給予客戶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違法違規情況,致使保險公司受到客戶投訴并被迫解除了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認為自己“遭受重大經濟及名譽損失”。威脅代理人如果不按照要求履行義務,將“自行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據悉,這個當事的代理人離職已經有三年時間了,早改行干其他工作了,突然因為8年前的一份保單收到了律師函,退傭金、承擔保單損失、賠禮道歉,還要求按照要求接受調查……頓時不知所措。
保險代理人不能返傭的原因主要在于返傭行為違反了《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可能會對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 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以及保險代理人的長期職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保險法》,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
返傭現象在保險行業很普遍,它是一種惡性競爭的手段,擾亂了市場秩序,客戶可能因為返傭而忽視了自身保障需求與產品功能,導致購買了不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返傭的保單可能會被保險公司視為無效,因為返傭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返傭的代理人可能因為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視了長期服務,導致客戶在需要時得不到有效的服務, 返傭行為一旦被發現,代理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禁業甚至監禁等嚴重后果。
曾時任某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曹某(晉銀保監罰決字〔2021〕16號),在銷售保險過程中存在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作出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保險行業清算的風,從來沒有停過,只是很多離職保險代理人自知理虧,也知道自己干不過保險公司,就退錢了事....
所以保險銷售還是要合法守規矩,千萬不能因為一份保單,把自己給搭進去。
隨著保險監管法制與合規的越來越完善,任何一筆因為返傭行為而成交的保單,可能都會是一個雙向的定時炸彈。
一方面是某些客戶可能以此為由要求退保,那么這份退保不僅會損失保險公司的利益,更會追責到業務員。
另一方面的炸彈就在于保險公司如果看到這份合同是有返傭行為的,那么保險公司可以提前告知你解除合同,因為他有返傭的行為,導致這份合同是無效的,那這個客戶在出險時最需要獲得這份理賠款的時候,豈不就是虧大了?
希望保險業務小伙伴,都挺起你的腰桿,加快專業沉淀。畢竟返傭是違法行為, 保險代理人和消費者都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參與返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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