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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職業打假人”逐漸成為
一股重要的社會力量
在推進食藥安全、打擊企業虛假宣傳等
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也有一些打假人開展"掃村式"打假,針對老年經營者開設的小賣部,往往靠一包過期辣條、一瓶發霉豆腐乳就索賠上千元,引發社會爭議。
當職業打假人在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質量問題而故意購買并向商戶索賠時,法院是否會支持他們的懲罰性賠償主張呢? 近日,神木市法院綜合審判庭就辦理了孫某訴神木市周邊鄉鎮小商戶買賣合同糾紛的24起案件。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間,孫某在神木市周邊鄉鎮的小商鋪持續消費,并將自己從進入商鋪、選購食品、查看食品保質期、消費結算再到確認消費時間的過程全程拍攝。孫某選購的食品單價在2元至5元不等,無一例外均為過期食品,孫某據此要求商戶退還貨款并支付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
審理過程中,法官除查明了商戶確實銷售過期食品的事實外,孫某還自述其為職業打假人,案涉食品在購買前均知已過期而故意購買。經檢索,孫某先后在神木法院共提起過41起買賣合同糾紛之訴,均以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賣方索賠,足以證明孫某并非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食品,而是為索賠牟利,此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以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相悖。
考慮到部分商戶因出售過期食品已被神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罰的情況,故判決每家商戶向原告退還相應貨款,至于孫某要求每家商戶賠償1000元的訴訟請求則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所購買藥品是假藥、劣藥,購買后請求經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認定購買者每次起訴的食品數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法律賦予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加大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對于背離生活消費所需,以打假為名從中牟利,通過訴訟手段獲取大額利益的職業打假行為,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應當被保護。
在此提醒,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嚴格履行日常產品質量審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同時,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也應增強識假辯假能力,知假但不買假,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維護健康市場秩序。
來源丨神木法院
編輯丨馬 欣
審核丨張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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