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通過網絡電商平臺購入12瓶茅臺酒,鑒定為假貨后主張十倍賠償,法院為何僅支持部分訴求?懲罰性賠償的合理邊界在哪里?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假茅臺酒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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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3年6月23日至6月24日期間,張先生在李某開設的網店中,以下單6次、每單2瓶的購買方式購買了12瓶茅臺酒(單價1688元/瓶),支付貨款合計19,927.37元(平臺優惠后)。
張先生在下單前曾多次向該網店客服詢問“假一賠十吧?”、“是黑店嗎?”、“收到貨后我會全部送茅臺省公司鑒定!是假酒我會起訴你假一賠十!……”
同年6月25日,張先生收到案涉12瓶茅臺酒。7月1日,張先生向該網店的客服發送“到茅臺省公司鑒定了,全是假冒茅臺酒!怎么處理?”,并提交售后申請。
7月13日,飛天茅臺酒品牌方“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書載明案涉12瓶茅臺酒“非我公司生產(包裝)?!闭J定張先生在李某處購買的12瓶茅臺酒均為假冒茅臺酒。
李某于7月16日前將貨款全額退回給張先生。隨后,張先生訴至法院,以李某銷售的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其主張價款十倍賠償,共計199,273.70元。
人民法院裁判
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賠償;被告應如何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一
本案中,原告委托了具有鑒定資質的品牌方“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茅臺酒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送辨(鑒)產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產(包裝)”。上述事實證明被告李某銷售的案涉商品系假冒茅臺酒,被告李某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推定為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等規定,被告李某明知銷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繼續銷售,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二
法官在審理中注意到原告在本案中先后購買了12瓶案涉茅臺酒,超出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從既打擊食品安全問題又規制高額索賠牟利,衡平保護消費者及經營者利益的角度出發,長寧法院酌定原告購買的6瓶茅臺酒符合其個人或家庭生活消費需要,對該部分商品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即199,273.70元/2=99,636.85元。
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張先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2024年8月22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支持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條件統一到“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這一標準之下。本案將“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抽象規則運用到高價商品的具象化場景中。
一
“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在高價食藥品中的具體考量
對高價食藥品的懲罰性賠償適用,需結合商品屬性、消費場景及購買者行為等因素,審慎界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邊界。具體可以從以下三方面綜合考量:
1. 消費習慣匹配性:高價食藥品的特殊性與購買邏輯。高價食藥品(如茅臺酒)的消費通常具有低頻率、高成本的特點。普通消費者如出于自用目的購買,往往會對商品真偽、渠道資質等進行充分核實后再購買,且單次購買數量通常限于實際需求范圍內(如自用、宴請、收藏等場景下的合理用量)。若消費者在未充分核實商品真偽、渠道資質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分批大量下單(如2天內分6次購買12瓶茅臺酒),明顯違背普通消費者對高價食藥品的審慎購買習慣,難以支持全部價款的十倍懲罰性賠償。
2. 購買目的合理性:自用需求與惡意牟利的區分。“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生活消費”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本構成要件,而自用性是高價食藥品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核心標準。以本案茅臺酒為例,自用、收藏、饋贈、商務宴請等用途均需與實際消費場景匹配,本案原告聲稱購買12瓶茅臺酒系為了商務宴請需要和自己飲用,但未提供具體用途證據,可能超越合理消費范圍;其收到貨后統一送檢的行為,進一步凸顯其索賠意圖。故生效判決酌定原告購買的6瓶茅臺酒符合其個人或家庭生活消費需要,并對該6瓶茅臺酒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
3. 商品特性與保質期考量:高價食藥品的特殊風險。高價食藥品一般具備較高的稀缺性和經濟價值,因此其保質期或保存條件也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會一次性大量囤積,而是會根據實際需求分批購買。若購買數量明顯超出個人正常消耗速度,且在購買前未與商家溝通特殊儲存條件,如購買大量高價人參,已明顯超出家庭正常食用需要,且未與商家確認特殊儲存需求,則難以認定其購買行為具備合理性。
二
司法衡平:打擊售假與遏制濫訴
1. 引導理性消費,打擊牟利索賠。本案生效判決支持部分懲罰性賠償請求,系對高價食藥品懲罰性賠償案件的審慎處理,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市場秩序維護的平衡,向社會傳遞明確信號:法律保護的是消費者基于真實需求的合法權益,而非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制度惡意索賠的牟利行為。對于茅臺酒等高價商品,法院需嚴格審查消費習慣、購買目的,并考慮高價商品的特殊風險,防止司法判決淪為部分職業打假人的牟利工具。
2. 推動商家合規,促進市場規范。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本案判決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在6瓶茅臺酒范圍內支持十倍賠償,能夠倒逼商家嚴格履行對商品來源、真偽及質量的審查義務,也有助于提升消費者信心,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鄧鑫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副庭長
肖凡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 法官助理
供稿 |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
文字 | 鄧鑫 肖凡
責任編輯 | 阮韋涵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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