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杭州6月4日電(郭其鈺)浙江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世界瀕危物種、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華南梅花鹿的核心種源保護地,華南梅花鹿野生種群極具科研保護價值。然而,當地兩村民為滿足口腹之欲,非法獵捕、殺害了2只華南梅花鹿。
6月4日,在“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涉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在刑事治罪后,法院判決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6000元,專項用于浙江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的科研保護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杭州中院 供圖)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間,杭州市臨安區的方某、周某在明知浙江清涼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有野生梅花鹿出沒的情況下,經事先預謀,將4個彈簧捕獵套及信號發射裝置安裝在保護區內,導致2只華南梅花鹿被獵捕、殺害,其中1只為種群擴繁試驗樣本。
2024年5月,方某、周某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各8000元。
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損害生態環境,也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5年4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0000元,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6000元,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中國民法典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可以用于環境治理和修復,有助于恢復生態系統的平衡和功能。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兩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及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
法院查明,方某、周某明知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梅花鹿出沒,仍投放捕獵套,造成嚴重后果,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符合民法典關于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條件。
對于懲罰性賠償金的具體數額,法院認為,既要彰顯懲罰性賠償金的預防、懲戒作用,又要綜合考慮被告的惡意程度、侵權后果的嚴重程度、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等因素,最終酌定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36000元。
“保護野生動物,正是保護人類自身。作為司法機關,我們將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生態環境保護屏障,以高質量司法服務守護呦呦鹿鳴。”該案審判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唐學兵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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