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實際施工人”追討勞務費獲法院支持
法治日報訊(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黃歡)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油漆工劉某追討勞務報酬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2023年2月,劉某受楊某雇傭,到某建筑工地從事油漆工作,雙方約定按330元/工計算勞務費。2024年3月,劉某等來一張確認欠款的工資核實表。楊某、尹某、徐某在表上簽名,確認拖欠包括劉某在內的多名工人工資15.7萬余元,其中就包括劉某的13555元勞務報酬。
劉某多次催討,但楊某、尹某、徐某始終未支付這筆款項。劉某遂將三人訴至法院。
庭審期間,當事人各執一詞。楊某承認劉某尚有工錢1萬多元未付,卻將責任歸咎于上家未退還質保金。尹某強調自己只是將工程介紹給楊某,劉某是楊某的工人,勞務報酬由楊某發放,自己未參與其中,不應承擔支付工資的責任。徐某稱自己是案涉工地的現場管理人員,曾與楊某簽訂合同,約定所有工程欠款由楊某承擔,且自己已付清所有款項。
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直接向不存在合同關系的發包人主張權利,是為了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允許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案中,劉某為楊某提供了油漆勞務,并且雙方約定了勞務報酬的計算標準。劉某主張欠付勞務報酬13555元,楊某對此沒有異議,且有案涉工資核定表佐證,故能認定劉某與楊某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明確。而尹某、徐某在本案中并非涉案工程發包方,劉某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其主張權利。
尹某雖然參與了工程的轉包,但他與劉某并未建立直接的法律關系。盡管尹某在工程中承擔了一些責任,如負責工程進度和質量,但并不能使他成為支付劉某勞務報酬的責任人。劉某要求尹某承擔共同付款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徐某與劉某同樣未建立直接的法律關系,故劉某要求徐某共同支付勞務報酬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楊某的上家未向其付清工程款的事實,并不影響其向劉某支付勞務報酬。楊某與劉某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是獨立的,其不能因為與第三方的糾紛而拒絕履行其對劉某的付款義務。
最終,法院判令楊某向劉某支付勞務報酬13555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認為,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務活動絕非簡單的付出勞力換取報酬的過程,其背后蘊含著諸多法律風險與權益考量。在勞務關系建立之初,簽訂書面合同是筑牢權益防線的基石。書面合同作為一種要式法律行為,相較于口頭約定,具備更強的證據效力與穩定性。
“保存證據同樣是勞動者維權的核心環節。在數字化時代,證據的形式愈發多樣,工資核定表、考勤記錄、聊天記錄等,均可能成為維權的關鍵利器。工資核定表是對勞動者工作成果與應得報酬的階段性確認,是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直接證據;而聊天記錄則可能反映出雙方對于工作安排、報酬支付等關鍵事項的溝通協商過程,在某些情況下,能夠補充并完善整個證據鏈條。”承辦法官說。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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