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就當下而言,不管是建設單位占用土地進行建設,還是個人占用土地建設住宅,都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和建設手續,比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
但是實踐過程中,有很多房屋(包括很早以前的房屋,和一些新建的房屋)都沒有相關的建設手續,或者就是手續不齊全。對于這樣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基本上都會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尤其是當此類房屋在征地拆遷中時,征收方往往會以房屋沒有辦理審批手續等為由,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給予被征收人極低的補償,然后直接強制拆除。
那么生活中的這些沒有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或者說是手續不齊全的房屋都應當被相關部門全部拆除嗎?
顯然顯然不是的。首先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置方法并不是只有拆除這一種辦法。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從城鄉規劃法中的規定來看,如果老百姓在建房之初沒有依法依規的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和建設手續,日后一旦被發現的話,相關部門應當要先對該房屋進行立案調查,在了解過房屋的具體情況之后,才能依法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比如房屋若屬于正在建設的,可以先責令其停止建設,調查之后,若還屬于可以改正的,且也沒有影響城市規劃或者鄉村規劃的,那么則可以責令限期當事人改正,并進行處罰。倘若房屋正在建或者說是已經建成了,但是無法通過改正來消除城市規劃或鄉村規劃影響的,那么則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
一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情形主要有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海岸帶、軌道交通、公交場站、燃氣設施、供熱設施、給水排水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進行建設的;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等技術規范、標準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強制性內容進行建設的;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進行建設的以及擅自在建筑物頂部、底層或者退層平臺進行建設的等。
對于無法拆除的,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可以進行沒收,包括沒收實物或者是違法收入,同時可能也會被處罰罰款。而對于農村村民擅自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的情形,一般也是兩種處罰方法,一種是限期改正,另一種則是限期拆。
也就是說,違法建筑不光只有拆除這一種方法。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在沒有調查弄清楚房屋具體情況的情況下,就一口咬定房屋是違法建筑要全部拆除,這肯定是不合法的,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房屋已經在征收范圍內的情況下,這也很有可能是征收方想要推進征收工作,或降低征收成本的一種策略,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沒有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都是違法建筑。
事實上,造成違法建筑的因素有很多,有的可能是因招商引資問題造成的,也有的可能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所以,我們也一再強調,對于所有的無證房屋不能一拆了之,也不能僅憑房屋有證或無證來判斷房屋的合法性。
結合法律上規定的來說,相關部門需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來調查,看看房屋是否存在我們上面所講的兩點情況,如果有,從原則上來講就不宜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且不予任何的補償,否則就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建筑,也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都需要被全部拆除。實踐中,如果遇到自己家的房屋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了,或者說是無證房屋被相關部門以違建為由全部拆除了,當事人一定要對此提高警惕,若有必要可以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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