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被除名后,若未在30日內起訴,是否還能翻盤?本文通過真實案例拆解《合伙企業(yè)法》第四十九條的“黃金30天”規(guī)則,揭示法律對合伙人身份保護的底層邏輯,并給出關鍵行動指南。
一、案例引入:一場因“超期”敗訴的除名糾紛
2022年,某私募基金合伙企業(yè)(甲公司)因未履行出資義務被其他合伙人除名。盡管甲公司堅稱除名決議程序違法,但因在接到通知后第45天才起訴,法院最終以“超過30日法定異議期”為由駁回其訴請。
爭議焦點:30天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超期起訴為何直接喪失勝訴權?
二、法律解讀:30天異議期的三重底層邏輯
1.
《合伙企業(yè)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30日屬于不變期間(即除斥期間),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其核心特征在于:
不中斷、不中止:即便被除名人與其他合伙人協商談判,期間仍持續(xù)計算;
超期即失權:逾期未起訴視為認可除名效力,法院將直接裁定駁回起訴。
實務難點:簽字即視為“收到通知”。若合伙協議約定“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代收文件”,即便未實際送達,簽字日即起算30天。
2.
維護合伙穩(wěn)定性:合伙企業(yè)高度依賴人合性,長期身份爭議將導致決策僵局;
保護外部信賴利益:工商登記變更后,交易相對方需信賴登記公示效力。
3.
若除名決議本身未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偽造簽名、未實際召開會議),則屬于“決議不成立”,不受30天限制。但需注意:
舉證責任:被除名人需提供會議簽到表、錄音錄像等直接證據;
時效風險:雖不受30天約束,但仍受3年普通訴訟時效限制。
三、行動指南:被除名合伙人的4步自救法則
1.
書面簽收:要求送達人簽署《文件接收確認書》,注明具體日期;
電子證據:若通過郵件、微信通知,立即公證保全原始載體。
2.
訴訟/仲裁: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管轄(注意:仲裁條款可能排除法院管轄);
工商異議:向登記機關提交《暫緩變更登記申請》,避免身份被“公示除名”。
3.
常見除名理由抗辯要點未履行出資義務提供銀行流水、驗資報告證明實繳執(zhí)行事務不當舉證決策經過合伙人會議表決損害合伙利益提交審計報告證明無因果關系
4.
會議通知是否提前30日送達?
被除名人是否獲得申辯機會?
表決是否達到“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私募基金、股權激勵類合伙企業(yè)因涉及高額財產權益,除名糾紛往往伴隨控制權爭奪。建議合伙人:
事前防范:在合伙協議中細化除名事由、表決程序及通知方式;
事中應對:收到除名通知后立即咨詢專業(yè)律師,避免錯過黃金救濟期;
事后救濟:若超期未起訴,可轉而主張退伙結算中的財產權益。
互動話題:您在合伙協議中設置過哪些“防除名”條款?歡迎評論區(qū)分享經驗。
風險提示:本文內容僅為一般性法律分析,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材料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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